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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教学检查工作的规定
  • 2009/9/2   网管中心   关注度:5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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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
    关于教学检查工作的规定
    教学检查是了解教学情况,保证教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的有效措施。为使教学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教学检查环节,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检查的组织形式
    第一条 教务处是教学检查的基本单位,由教务处主任组织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教学检查。教师应对所任课程教学质量负责,教务处主任对全校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条 各专业部应组织教学考评组或采取其他形式对本部门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进行经常性教学检查和监督,保证本部门教学始终处于良好状态,专业部主任对本部门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教务处对全校各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负有统一检查的职责。可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开展教学检查评比活动等方式进行宏观监控。
    第四条 建立在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专业部、实训处和教科室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教学检查网络。
    二、教学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的检查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保持执行情况的相对稳定,并严格执行。每学期末各专业部都要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检查一次。每学期教务处对各专业部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并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授课计划的检查
    教师授课要依据经批准的学期授课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增删内容,要严格按计划拟定的讲课、实验、习题、测验等环节进行教学,授课计划的检查包括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各个方面的内容。专业部在期中、期末查两次计划执行情况,教务处每学期按教师总数 5% 的比例抽查一次。
    第七条 教案的检查
    教案质量标准按教学工作规范要求执行,专业部主任负责对本部门教师的教案及备课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教务处以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每学期进行一次,抽查比例不少于部门任课教师的10%。
    第八条 授课情况检查
    授课情况检查主要是采取听课和向学生调查两种方式进行,教师之间、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到课堂听课。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收集对教师授课的意见。听课时不预先通知,并认真做好听课笔记。听课后一般应填写授课教师质量评估表(《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师教学水平测评表》),进行评价鉴定,并报教务处备案。干部及教师每学期听课次数及具体要求按《江苏省楚州职业教育中心校干部和教学管理人员听课制度暂行办法》执行。
    第九条 教学环节的检查
    对教师的教书育人、教学态度及辅导、作业、出题、考试、监考、评卷等教学环节的检查,每学期在期中采取以各专业部自检为主,教务处组织抽样复查的方式进行。抽样比例不少于全校教师的10%,并做出总结。各专业部每学期要安排2—3次本部门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教师要认真上课和辅导,并按时、如实填写《教室日志》。对于教师辅导,各班学委要有辅导记录,并于每周一将教室日志送至专业部备查。对教学环节出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或通报批评甚至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检查
    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实训、实验、课程设计、大型作业、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论文)等。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实训、实验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课程准备情况、学生分组人数以及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大纲规定的要求,检查实习报告的批改情况和老师辅导及实验室卫生、仪器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专业部每月检查一次,教务处每学期至少抽查两次。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按教学工作规范要求,着重检查设计的准备、组织、指导情况,学生设计进行和设计成品情况,各专业部组织经常性检查,教务处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教学秩序检查
    教务处保证上下课、自习铃声准时,各教学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经常检查学生、教师迟到、早退、提前下课等情况。任课教师上课时要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并有记载。教学部实行值班制度。每周有专人负责,对每天的教学、晚自习等教学秩序、教学状况及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二条 考场情况
    除正常安排考场监考之外,学校还专门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期间对整个考场的考风、考纪进行检查、监督,并处理有关问题。保证考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第十三条 教学条件和设施检查
    每学期暑假前确定新学期教室分配结果,总务处在开学前一周准备好新学期教室桌、椅、黑板、扫除工具及门窗、灯具等各种设施和用具。在开学前三天总务处、教务处、政教处和各专业部联合对各教室教学设施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教务处、政教处、各专业部和全校师生随时发现教学设施故障,及时向总务处反映或通过教务处、政教处与总务处联系,及时完善解决。
    第十四 教学质量评估
    每学期由校长主持进行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并作出书面分析总结,反馈至各有关部门。各专业部每学期对不部门进行一次综合性教学质量检查,并作出书面分析总结,反馈至各有关部门和教师,并报教务处备案。
    三、教学检查结果
    第十五条 检查后,对好人好事给予表扬鼓励,直至立功授奖;对典型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十六条 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直至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七条 检查的结果及时通报全校,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做出客观评价,为学校领导提供参考,同时提出今后工作的改进方向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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