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务费备案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道),区委各部委办,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工作,我区已于2019年7月18日出台了《淮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办法》。为进一步规范劳务费备案管理工作,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率,现将相关工作要求重申如下:
一、备案的范围
《淮安区机关事业单位劳务费管理办法》所称的劳务费,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利用非工作时间承担某些工作任务而获得的劳动报酬,具体包括讲课费、考务费、评审费和鉴定费。
二、备案的要求
1. 上级部门有文件明确费用标准的,从其规定。
2. 各单位需在本年度12月上旬,将下年度拟开展的活动备案完毕。
3. 临时举办活动需要备案的,至少提前一个星期申报。
4. 禁止将一项活动拆分多次(项)活动申报。
三、注意的问题
1. 不得事后备案,不能在费用发生后,财务不能列支才来备案。
2. 不得仓促备案,有的单位虽有备案意识,但不提前备案,等到快要开班了、评审了,头天下班时间才来备案。
3. 不得材料不全,备案单位报送方案时,须将开展活动所依据的上级文件、讲课(评审)人员的资格证书或任职文件等证明材料备足带齐。
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劳务费备案工作,强化备案意识。需要备案的单位应及时上报备案,提供完整资料。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工作人员,应及时审核备案申请材料,表明态度。
区奖金发放备案管理联席会议办公室
202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