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保管及使用,明确印章管理和使用的权限与责任,防范风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印章包括公章、法定代表人印章、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印鉴章)、部门印章及其它业务用印章等。
第三条 印章管理职责
校长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学校各类印章的统一刻制、发放登记和收回废止,其它各部门不得私自刻制与废止,印章刻制与废止需经学校领导审批后方可执行,并将审批记录及原印章交办公室档案室存档。发生下列情形时,原印章应停用并报废,必要时发布印章废止公告,废止印章未被公安部门收回销毁的应移交至股学校档案室,由档案室填写《印章停用废止登记薄》:
1、机构变动或机构名称改变。
2、主管部门通知改变印章图样。
3、印章损坏。
4、印章遗失或被窃,声明作废。
第四条 禁止同一人同时保管行政公章、财务专用章等任何两枚印章,学校级班子成员不得保管学校印章。办公室负责本单位公章及其他指定印章的管理与使用,不得交于财务部门保管和使用;法定代表人印章由本人或被授权人保管和使用;财务部门负责财务印鉴专用章(包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印鉴章)的保管和使用,并按照制衡和分离原则指定不同的人员保管和使用;部门印章及其它业务用印章由使用部门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五条 印章启用前印章保管人须签订印章保管承诺书(见附件一),留盖印模,标明启用日期,学校主要领导、办公室负责人、财务负责人需在承诺书上签字,并报办公室备案。保管人发生变化时,第一时间重新签订印章保管承诺书后移交印章,并在3个工作日内报学校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保证印章的保管安全,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法定节日期间需对印章进行封存。印章若不慎遗失、损毁、被盗,应迅速请示学校主要领导后作出登报声明 (有必要时)等相应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条 印章严禁带出,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使用的,需提交申请,注明带出使用事由、使用地点、用印文件名称及数量、携带人姓名、随同人姓名、带出及交还时间(须注明年、月、日、时、分)等内容,审批后由印章保管人携带一同前往;
第八条 印章保管人员应严格按照规定,经办公室审批后方可用印,并对印章使用的正确性负责,未经审批擅自用印、用印文件与批准内容不符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及学校制度的文件,印章保管人员应拒绝用印。各类合同、协议等须经内控领导小组审核后在落款和骑缝处一并盖章,介绍信须留有存根。
第九条 严禁在空白纸张、空白表格、手写资料、时间不详、内容不明、字迹模糊、情况不清的之件上加盖印章,确因特殊情况需要,需经主要领导审准。
第十条 严禁对其他外部人员提供在职证明、收入证明、招聘录用证明、福利分房情况、婚姻状况证明等证明。
第十一条 印章保管人应遵守保密规定,已盖章的文件若未使用,必须立即收回存查或销毁。
第十二条 各类重要的公文、制度、合同、协议等文件,应留存原件与复印件一同交由档案室存档,由学校方先盖章、再提交给他方盖章(或签字)的合同、协议等文件,须保留复印件并约定归还日期,到期及时收回盖章完毕的文件核对后交由档案室存档。
第十三条 通过审批用印申请的应于每年年末统计填写《印章使用登记薄》,交档案室保管。
第十四条 公章:公章刻制与销毁须报当地公安部门备案方可实施。适用于以学校名义上报国家机关、各级地方政府部门以及发送各协作单位的文件和公函;以学校出具的证明、函件及上报或下发的各类内部文件(能够使用行政部门印章的,尽量不使用公章);以学校名义签订的合作、场所租赁协议等;编制学校财务报表以及其它需要加盖公章的文件资料。公章应盖在文件正面、单位全称或文件落款上,有日期的要骑年盖月,印记要端正清晰,印章的名称与用印件的落款一致(代用章除外)。
第十五条 合同用章:适用于以学校名义签订的与日常经营业务有关的合同等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如挂帐协议、购买协议、各类采购和销售协议、工程合同等)。所有文件需经内控领导小组审核后方能加盖台同用章,并加盖齐缝章。
第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适用于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文件、法定代表人证书、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统计报表、银行结算凭证等(能够或要求签字的,应由法定代表人本人签字,无需加盖法定代表人印章)。
第十七条 财务印鉴专用章:适用于开具发票及其它财务凭证、办理银行金融业务等。凡需加盖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银行印鉴章的,必须遵循先盖财务专用章后盖银行印鉴的顺序用印,但重要和特殊的用印另有规定的其它用印,须报上部门负责人批准方能用印。
第十八条 部门印章:部门印章是学校设置的部门,原则上只能刻制一枚小尺寸圆形章,在印章名称前冠以学校全称及部门名称,各部门一律不得刻制可上网的部门印章。适用于以部门名义出具的通知、报告、证明、工作联系函等,仅限学校及部门内部使用,对外不具法律效力。
第十九条 学校内控领导小组,不定期对各部门印章的保管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不按本办法规定刻制印章的,并给以责任人纪律处分。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对故意违反印章管理规定或保管使用不慎,给学校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责任人须赔偿损失,并视其情节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学校内控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