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学校教学和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全校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爱护设备,各部和实训中心主要领导人负责本单位的设备齐备完好,指导并督促各实验实习室按照学校实验实习设备保管和使用制度,落实责任人,切实防止设备发生损坏和丢失。
二、凡属实验室内部借用设备、器材,应办理借用登记手续。属校内各单位之间相互借用设备、器材,由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本室资产管理员为直接责任人。借、还时需检查设备、器材完好状况。
三、校外借用设备、器材需设备管理委员会主任审批,到设备管理委员会办理有关手续。借出设备、器材由所属专业负责人负责按时催还、索赔,造成损坏、丢失,一律由借用单位负责赔偿。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概不外借。
四、仪器设备和实验材料在教学和因公正常使用中受损以及在保管过程中因非人为因素受损,均视为自然损坏,经技术验证不予赔偿。
五、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遵守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因下列原因造成设备、器才损坏、丢失者应予赔偿:
(1)不按仪器设备操作规程操作者;
(2)不按制度、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装者;
(3)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不负责任或不听从指导者;
(4)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者;
(5)保管人员工作不负责任,领、发、外借不按规定手续者;
(6)由于失职造成被盗、失火等造成损失者。
六、赔偿应根据设备、器材损坏程度和造成后果等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对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的应加重处罚。
七、设备、器材发生损坏、丢失(含附件及技术资料)事故,各负责人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对重大事故,要保护好现场),整理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设备管理委员会。凡属责任事故,需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四份,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审批后处理。
八、确定处理意见后,实训处出具证明,直接责任人直接到会计室交款,同时到设备管理委员会备案。交款由所属资产管理员监督执行。
九、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日期后,由财务部门负责收款,每学期清理一次,无故不缴者加倍赔偿。赔偿费用于补充设备器材。
十、损坏赔偿办法:
1.教学使用中违章操作受损,可修复的个人赔偿维修费的50%,报废的赔偿折价后的50%;丢失的按原价或同种同质物品赔偿。
2.借用损坏,借方应负责全部维修费;外单位或个人借用中损坏或丢失,无法修复时须按当前市场价格赔偿或用同种同质物品赔偿;校内因公借用中损坏或丢失,无法修复时原则上应用同种同质物品赔偿或按主管领导批示执行。
3.人为有意损坏,根据情节报请学校给予处理的同时按当前市场价格的2~3倍赔偿,并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后果严重者除赔偿外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处理。
4.管理工作中,由于失职造成的损坏、丢失,根据损失程度承担30%赔偿责任,并令当事人进行检查,同时通报批评。
十一、对设备丢失或损坏后不及时报告的责任单位,除按规定处理外,将对实验实习室设备管理员及系、部主任通报批评。
十二、对爱护仪器设备有成绩者及对损坏、盗窃仪器设备进行坚决斗争者予以表扬和奖励。
十三、属几个人共同造成损失者,根据每个人责任大小,及每个人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十四、在年度报废报耗审批中发现属非自然损坏及非正常消耗而未报赔的,应进行追赔。
十五、应赔偿而未作报赔处理的,管理员应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