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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安区2018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
  • 2018/9/10   总务处   关注度:285
  •  
  • 关于公布《淮安区行政事业性

    收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

    淮价〔201827号

    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执收行为,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国家、省、市关于建立和实施收费基金目录清单制度等规定,并结合《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公布<江苏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截至2018年2月1日)>的通知》(苏财综〔2018〕21号)、《关于公布<淮安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的通知》(淮财综〔2018〕24号),我们编制了《淮安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及《淮安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见附件1和附件2,以下合并简称《收费目录》),并向全区公布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收费目录》中公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以下简称“收费项目”)是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审批权限,经国家和省、市有权部门批准,由我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单位收取(含为国家、省、市代收)的截止到2018年5月31日的全部收费项目,其中,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收费项目。

    二、我区各部门和单位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一律以本《收费目录》为准,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规定执行。除经营服务性收费外,凡未列入《收费目录》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各收费单位不得收取。2018年6月1日以后,国家和省、市已正式取消和批准立项或调整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按国家和省、市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三、凡有权审批立项收费部门在文件中明确规定试行期或暂定收费期限的收费项目,收费期满前3个月由收费部门和单位向审批部门办理报批手续。凡到期未办理报批手续的收费项目,一律作为取消项目。

    四、涉及收费减免、优惠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按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规定执行。

    五、本《收费目录》由区物价局会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原淮安市淮安区物价局 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关于公布<淮安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年版)>的通知》(淮价〔2017〕28号)废止。

    附件:1、淮安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

       2、淮安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

    淮安市淮安区物价局           淮安市淮安区财政局

    2018年7月25日

     

      

      

    淮安区物价局办公室                    2018年7月25日印发


    索  引

    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部门

    序号

    部门

    页码

    序号

    部门

    页码

    教育

    5

    水利

    13

    公安

    7

    卫计委

    14

    民政

    11

    民防

    14

    国土资源

    11

    十一

    法院

    15

    住建

    12

    十二

    质量技术监督

    15

    城管

    13

    十三

    相关部门

    16

    交通运输

    13

    考试考务费涉及部门

    序号

    部门

    页码

    序号

    部门

    页码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人社

    18

    相关

    19

    卫计委

    18

    教育考试考务费

    教育

    18

    教育

    19

    公安

    18

    相关部门

    19


    附件1

    淮安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方式

    文件依据

    备   注

    教育

     

     

     

     

     

     

    1

     

    公办幼儿园收费(保育教育费)

    省优质城区2100元/生.学期,农村1320元/生.学期;市优质园农村1030元/生.学期;合格园 630元/生.学期 。其他详见文件。

    国家

    财政专户

    发改价格〔2011〕3207号、苏价费〔2011〕122号、苏价规〔2012〕2号、苏价规〔2017〕9号、淮价(2013)48号、淮价[2016]38号

     

    2

     

     

     

    义务教育收费

     

     

     

     

    《义务教育法》,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4〕7号,苏价费〔2004〕338号、苏财综〔2004〕111号,苏价费〔2005〕20号、苏财综〔2005〕3号

     

    3

     

    公办普通高中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价费〔2007〕247号、苏财综〔2007〕53号,苏价费〔2009〕301号、苏财综〔2009〕49号,苏价费〔2011〕115号、苏财综〔2011〕8号

    取消毕业班补课费收费项目

     

     

    (1)学费

    省级及以上(含四星、三星)重点中学800、市级重点(含二星级)中学600、一般普通高中450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苏财综〔2010〕73号,淮价费[2007]22号、淮财综[2007]26号

    区别不同对象按规定减免特困职工子女,低保对象孤儿和三残子女

    (2)代办费

    预收限额标准:每生学期 高一 480元、高二 380元、高三240元,多退少补

     

    财政专户

    苏教财[1998]24号、苏财综[1998]82号、苏价费[1998]159号;淮价费[2007]22号、淮财综[2007]26号

    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子女减免50%

     

     

    (3)住宿费

    执行市规定的分定级标准精神,按区物价局批文执行

     

    财政专户

    教财〔1996〕101号,教财〔2003〕4号,苏教财〔2000〕39号、苏财综〔2000〕88号、苏价费〔2000〕167号,淮价费[2003]175号,淮政办发[2004]128号

    住校的低保对象孤儿和三残子女和特困生免收,其他经济困难学生按规定酌情减免

    4

     

    公办中等职业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2000〕48号、苏财综〔2000〕123号、苏价费〔2000〕22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教财〔2003〕4号,苏价费〔2004〕158号、苏财综〔2004〕42号,苏价费函〔2004〕65号、苏财综〔2004〕50号,苏价费〔2004〕192号、苏财综〔2004〕60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财规〔2012〕36号

    包括:职业高中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技工学校、普通中学附设的各种职业高中班

     

     

    (1)职业高中

     

     

     

     

     

     

     

      学费

    800-1200元/学期

     

    财政专户

     

    国家公布项目

     

     

      住宿费

    120元/学期

     

    财政专户

     

    国家公布项目

     

     

    (2)中等专业学校

     

     

     

    苏财规〔2012〕36号

    2012年秋季学期起免收学费(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

     

     

      住宿费

    普通式400元/学年、公寓式600-800元/学年

     

    财政专户

     

    国家公布项目

      代办费

    按备案标准预收 学期末多退少补

     

     

     

     

     

     

     

      实习材料费

    按淮价费[2014]70号核定的标准执行

     

     

    苏价费[2000]228号、苏财综[2000]123号;淮价费[2014]70号

     

     

     

      

     

     

     

     

     

     

     

      

     

     

    (3)中专校举办的三、二分段或五年一贯制大专班后两年的收费 

    2200-6800元/学年.生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14〕136号

    按第四年时公布的普通高校专科收费标准执行

    5

     

    高等学校收费

     

    国家

     

    教财〔1996〕101号,苏教财〔1998〕25号、苏财综〔1998〕81号、苏价费〔1998〕158号,苏价综〔2002〕174号、苏财综〔2002〕44号,苏教财〔2006〕54号、苏财综〔2006〕58号,教财〔2006〕2号,苏价费〔2007〕246号、苏财综〔2007〕50号,苏价费〔2007〕270号、苏财综〔2007〕68号,苏价费〔2007〕423号、苏财综〔2007〕92号

     

     

     

     

     

     

     

     

      

     

    (1)省电大开放本、专科教育收费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1〕232号、苏财综〔2001〕124号

     

     

         报名费

    30元/生

     

     

     

     

     

     

         注册费

    150元/生

     

     

     

     

     

     

         考试费

    50元/门

     

     

     

     

     

     

         学费

    本科120元/学分,专科100元/学分

     

     

    苏价费函〔2014〕28号

     

    公安

     

     

     

     

     

     

    6

     

    证照费

     

     

     

     

     

     

     

    (一)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

     

     

     

    (1)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

    申请费每人1500元,居留证300元/证,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600元/证。申请费上缴国家40%、居留证100%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苏价费〔2004〕300号、苏财综〔2004〕89号,财税〔2018〕10号

    国家公布项目

     

     

    (2)外国人居留许可收费

    有效期不满1年的居留许可,每人400元;有效期1年(含1年)至3年以内的居留许可,每人800元;有效期3年(含3年)至5年(含5年)的居留许可,每人1000元。增加偕行人,每增加1人按上述相应标准收费;减少偕行人,收费标准为每人次200元;居留许可变更的,收费标准为每次200元。上缴国家20%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苏价费〔2004〕463号、苏财综〔2004〕152号

    国家公布项目

     

     

    (二)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财综〔93〕195号、苏价费字〔1993〕212号,计价格〔2003〕39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国家公布项目

     

     

    (1)新版(97版)护照

    160元/本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苏价费〔2000〕223号、苏财综〔2000〕11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2)丢失补发护照

    160元/本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0)293号,发改价格〔2013〕1494号、苏价费〔2013〕33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3)出入境证件收费

    一次出入境有效15元/证;

    多次出入境有效80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93)164号,计价格〔2002〕1097号,苏价费〔2002〕290号、苏财综〔2002〕114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4)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收费

    往来港澳通行证每本80元,前往港澳通行证每本40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二次每件30元、不超过一年每件80元,一年以上、二年(含)以下每件120元人民币,二年以上、三年(不含)以下每件160元,长期(三年以上,含三年)每件24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计价格〔2002〕1097号,苏价费〔2002〕290号、苏财综〔2002〕114号,发改价格〔2005〕77号,苏价费〔2005〕44号,苏财综〔2005〕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5)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电子通行证每证20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4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334号,发改价格〔2005〕1460号,苏价费〔2005〕310号、苏财综〔2005〕79号,发改价格〔2011〕138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6)台湾同胞定居证

    每证8元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9号,苏价费〔2004〕468号、苏财综〔2004〕15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7)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电子通行证每证80元,一次有效通行证每证15元。一次有效签注每件15元,多次有效签注每件8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3〕164号,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16﹞352号,苏价费〔2016〕212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三)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

     

     

     

     

     

     

     

    (1)户口簿

     

     

     

    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13年1月1日起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户口簿工本费

    6元/簿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1995)第76号、苏财综(95)32号

     

     

     

        更换人造革封面

    3元/本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96〕146号     

     

     

     

        更换首页

    1元/张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96〕146号     

     

     

     

        更换内页

    0.5元/张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1996〕402号、苏财综〔96〕146号     

     

     

     

    (2)户口迁移证件

     

     

     

    财综〔2012〕97号、苏财综〔2013〕1号

    国家公布项目,免征(不含丢失、损坏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户口迁移证及打印工本费

    2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函〔1994〕第50号、苏财综(94)200号

     

     

     

        户口准迁证及打印工本费

    2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函〔1994〕第50号、苏财综(94)200号

     

     

     

         本市城区内迁入每次一次性收费

    1元/次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价费函〔1994〕第50号、苏财综(94)200号

     

     

     

    (四)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换领二代证每证20元,遗失补领、损坏换领二代证每证20元,临时证每证10元,不得收取快证费、加急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居民身份证法》,价费字〔1992〕240号、计价格〔1995〕873号、苏财综〔95〕146号,财预字〔1997〕37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综〔2004〕8号,苏价费〔2004〕159号、苏财综〔2004〕43号,财综〔2007〕34号、苏财综〔2007〕45号,苏政发[2015]119号,财税[2018]37号,苏财综[2018]29号,淮财综[2018]12号

    执行国家、省减免收费政策,减免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的经费缺口,由地方财政统筹解决。从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请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五)机动车号牌工本费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1)号牌

    汽车反光号牌每副10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80元;挂车反光号牌每面50元、不反光号牌每面3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反光号牌每副4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25元;摩托车反光号牌每副70元、不反光号牌每副50元;机动车临时号牌每张5元。上述号牌工本费标准均包括号牌专用固封装置及号牌安装费用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公布项目。包括:不反光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纸牌)、补发机动车号牌、教练车号牌、试车号牌

     

     

    (2)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1元/副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国家公布项目

     

     

    (3)号牌架

    铁质5元/只,铝合金10元/只(含安装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

    国家公布项目

     

     

    (六)机动车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工本费

    每本1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国家公布项目

     

     

    (七)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

    10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淮政发〔2008〕206号

    国家公布项目。停止征收

     

     

    (八)驾驶证工本费

    10元/证

    国家

    缴入国库

    发改价格〔2004〕2831号、苏价费〔2004〕478号、苏财综〔2004〕164号,《道路交通安全法》

    国家公布项目。包括:学习驾驶证、驾驶证、教练员证

     

     

    (九)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

    每证1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苏价费〔2008〕264号、苏财综〔2008〕60号,《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17〕1186号,苏价服〔2017〕115号

    国家公布项目

    7

     

    外国人签证费

     

     

     

    价费字〔1992〕240号,财预字〔1994〕37号,苏财综〔93〕195号、苏价费字〔1993〕212号,计价格〔2003〕392号,苏价费〔2003〕152号、苏财综〔2003〕55号

    国家公布项目

     

     

    (1)非对等国家签证、证件人民币收费标准

    160-635元证(项次)

    国家

    缴入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计价格〔2003〕392号,苏价费〔2003〕152号、苏财综〔2003〕55号

     

     

     

    (2)对等国家签证收费标准(人民币)

    按签证次数420-174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计价格〔2003〕392号,苏价费〔2003〕152号、苏财综〔2003〕55号

     

     

     

    (3)非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见文件,按不同国家货币收取

    国家

    缴入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计价格〔2003〕392号,苏价费〔2003〕152号、苏财综〔2003〕55号

     

     

     

    (4)对等国家签证外币收费标准

    见文件,按不同国家货币收取

    国家

    缴入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计价格〔2003〕392号,苏价费〔2003〕152号、苏财综〔2003〕55号

     

     

     

    (5)对等国家签证美元收费标准

    按签证次数20-180美元

    国家

    缴入国库

    公通字(1996)89号,计价格〔2003〕392号,苏价费〔2003〕152号、苏财综〔2003〕55号

     

    民政

     

     

     

     

     

     

    8

     

    殡葬服务收费

    见文件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49号,苏价综[2002]214号;淮价服[2000]59号,财预〔2009〕79号,淮价〔2016〕42号

    国家公布项目,省授权市、县(区)人民政府制定具体标准。不包括经营性殡葬服务收费。

    国土    资源

     

     

     

     

     

     

    9

    土地复垦费    

    2000元/亩,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苏财综〔93〕199号、苏价涉字〔1993〕21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国家公布项目

    10

    土地闲置费  

    按划拨或出让土地价款的20%计征,逾期缴纳土地闲置费的,从逾期日起,按日加收0.1%的滞纳金。自2015年1月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苏政发〔1999〕8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价服〔2008〕330号、苏财综〔2008〕78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国家公布项目

    11

    不动产登记费

    住宅类:80元/件;非住宅类:550元/件;证书工本费:按规定核发一本证书不收工本费,向一个以上不动产权利人核发证书的,每增加一本加收10元。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2016〕2259号,苏财综〔2016〕74号,苏价服〔2016〕246号

    国家公布项目

    12

    耕地开垦费

    占用非基本农田的30元/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的加收40%。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自2015年1月1日起,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国家

    缴入国库    

    《土地管理法》,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苏政办发〔2006〕32号,苏政办发〔2011〕120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苏价服[2015]361号

    国家公布项目

    住建

     

     

     

     

     

     

    13

    污水处理费

    城区:

    居民生活用水0.89元/吨

    非居民生活用水1.10元/吨

    特种用水1.60元/吨

    建制镇(乡):

    居民生活、非居民生活和特种用水均为0.40元/吨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字〔1997〕111号,国发〔2000〕36号,计价格〔1999〕1192号,苏价工〔1998〕379号、苏财综〔1998〕173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政发〔2003〕67号,苏政发〔2006〕92号,苏发〔2008〕8号,苏发〔2008〕9号,苏价工〔2008〕126号、苏财综〔2008〕27号,苏价工〔2008〕338号,财预〔2009〕79号,苏价工〔2014〕240号,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苏财综〔2015〕24号,苏财规〔2016〕5号,淮价[2012]36号,淮价〔2016〕53号

     包括自备水源污水处理费,不包括作为经营性收费管理的城市污水处理收费

    14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

    建设性占道,车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30元/日·平方米。人行道占道在一个月内0.20元/日·平方米。超过一个月可以逐步提高收费标准,但最高不超过100%。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见文件。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国家

    缴入国库

    建城[1993]410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计办价格[1999]542号,财预[2010]88号;苏价涉[1995]160号、苏财综[95]88号,苏财综[1999]217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预[2003]470号、淮价房[2003]20号、淮财综[2003]3号、苏建计[2006]135号;淮政发[2008]206号;淮政发[2014]113号;苏价服[2014]49号;苏建城〔2016〕682号

    国家公布项目

    城管

    15

     

    城镇垃圾处理费

    见文件

    国家

    缴入国库

    楚政发[2003]83号

    不包括企业化运作的垃圾处理收费

    交通

    运输

     

    16

    船舶过闸费

    0.4-1.0元/次.总吨位或0.4元/次.立方米,超载、长、宽的加收50%-100%。苏交财[2016]101号明确全省交通船闸船舶过闸费在现有征收标准基础上给予20%优惠政策延续到2020年12月31日,对装箱货运船舶免收过闸费

    缴入国库

    1994年省政府令第50号,苏价服〔2005188号、苏财综〔200544号、苏交航〔200510号,苏价服〔2013229号、苏价服函〔2013112号、苏价服函〔201419号、36号、65号、66号、72号、73号,苏价服函〔201524号、54号、56号、71号、75号、81号、85号、86号、87号,苏价服函[2016]55号、67号、68号、69号,苏交财[2016]101号,苏价服〔2017205号、228号,苏政办发〔2018〕17号

     

    水利

     

     

     

     

     

     

    17

    水资源费(含超计划取水加价收费)  

    地表水0.2-0.4元/立方米,地下水0.4-10元/立方米,具体收费标准见文。农业灌溉用水暂缓征收。乡及乡以下公共供水水厂供农民生活用水部分,定额内(70升/人日)用水暂免征收,超定额用水部分按标准征收。省级以上节水型载体计划内用水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计划外用水按规定征收;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省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用水,按省政府相关规定执行;以上两项优惠政策不能同时享受,只能选择享受其中一项。(中央10%,地方90%(其中省集中30%))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181号,财预字〔1994〕37号,价费字〔1992〕641号,《水法》,建设部88年1号令《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106号,计价格〔2002〕515号,苏财预〔2002〕94号,苏财综〔2003〕134号,《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苏财综〔2009〕67号、苏价工〔2009〕346号、苏水资〔2009〕66号,苏水发〔2010〕45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苏价工〔2015〕43号

    国家公布项目

    卫计委

     

     

     

     

     

     

    18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耗材费

    第二类疫苗接种服务费每人次1元;接种耗材费,使用普通一次性注射器的,每人次0.7元;使用自毁式注射器的,每人次0.8元。自2018年3月19日起,第二类疫苗预防接种服务费收费标准为20元/剂次。

    国家

    缴入国库

    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苏价费〔2006〕366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苏价医〔2018〕24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预防接种劳务费”

    19

     

    医疗事故鉴定费

    1700-3200元/例次,7人以下:首次1700元/例次、再次2200元/例次,7人以上:首次2200元/例次、再次3200元/例次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314号,苏价费〔2002〕368号、苏财综〔2002〕157号,财预〔2003〕47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03〕501号,苏价费〔2004〕462号、苏财综〔2004〕151号,财税〔2016〕14号

    国家公布项目

    20

     

    社会抚养费

    城镇居民以孩子出生前一年设区的市或者县(市)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以乡(镇)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计征的基本标准,缴纳一倍至九倍的社会抚养费

    国家

    缴入国库

    国计生财字〔1992〕86号,财规〔2000〕29号,财预〔2000〕127号,苏政办发〔1999〕66号,《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财税[2016]14号

    国家公布项目

    民防

     

     

     

     

     

     

    21

    人防建设经费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600-2000/平方米。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11日至20181231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511日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

    国家

    缴入国库

    中发〔2001〕9号,苏政办发〔2001〕140号,南京战区〔2002〕联字第1号,财预〔2002〕584号,苏财预〔2002〕95号,〔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财税〔2014〕77号、苏财综〔2014〕105号, 发改办价格〔2017〕799号,苏价服〔2017〕210号

    国家公布项目

    十一

    法院

     

     

     

     

     

     

    22

    诉讼费

    按文件规定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财文字〔1996〕4号,苏价费〔1998〕319号,计价费〔1998〕1077号,苏财行〔1999〕169号,财公字〔1999〕406号,国务院2007年第481号令、发改办价格〔2007〕196号、苏价费〔2007〕279号、苏财综〔2007〕66号,苏价费〔2009〕158号,苏价费〔2010〕396号

    国家公布项目。自2007年4月1日起执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

    十二

    质量技   术监督

     

     

     

     

     

     

    23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

     

    国家

    缴入国库

    《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

     

     

     

    (1)客运索道运营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按苏财综〔2002〕11号文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财预〔2003〕470号,苏财综[2015]100号

    国家公布项目

     

     

    (2)压力管道安装审查检验和定期检验

    按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文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苏财综[2015]100号

    国家公布项目

     

     

    (3)压力管道元件制造审查检验

    按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文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2006〕422号、苏财综〔2006〕87号,苏价费〔2012〕329号

    国家公布项目

     

     

    (4)锅炉、压力容器检验

    按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1996〕39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文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268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1996〕106号、苏财综〔96〕39号,财预〔2003〕470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服〔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

    国家公布项目

     

     

    (5)电梯、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类安全检验检测、监督检验、型式试验及改造和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收费

    按苏价费〔2017〕244号、苏价费〔2017〕245号文执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服〔2009〕291号,苏价费〔2017〕244号,苏价费〔2017〕245号

     

     

     

    (6)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

    按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等文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价费字〔1992〕496号,财综〔2001〕10号,苏财综〔2002〕11号,苏价费〔2001〕139号、苏财综〔2001〕129号,苏价费〔2003〕260号、苏财综〔2003〕102号,苏价费函〔2003〕159号,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苏价费函〔2005〕255号、苏财综〔2005〕99号

     

     

     

    (7)场内机动车辆检验收费

    250/辆,一次检验10辆以上的按200/辆收取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8)燃油加油机税控功能改造整机防爆检验收费

    200元/台,一次检验3台(不含)以上,按收费标准的80%收取,技术资料审查费按收费标准的10%收取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4〕227号、苏财综〔2004〕168号

     

     

     

    (9)在用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检验费

    按苏价费〔2004〕226号、苏财综〔2004〕75号文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226号、苏财综〔2004〕75号

     

     

     

    (10)电站锅炉、医用氧舱等检验费

    按苏价费函〔2008〕125号、苏财综〔2008〕71号执行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8〕125号、苏财综〔2008〕71号

     

     

     

    (11)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收费

    1400-4800元/件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7〕249号、苏财综〔2007〕59号,苏价费〔2012〕329号

     

    十三

    相关

    部门

     

     

     

     

     

    24

     

    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

    评审人数100人以下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400元、200元、80元。101-200人之间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300元、150元、60元。201人以上的,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每人分别不超过200元、100元、40元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

     

    25

     

    考试考务费

     

    国家

    或省

     

    见《淮安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

     

    注:1、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本目录公布的是截止2018年5月31日的现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对2018年6月1日后新批准立项、调整收费标准和公布取消或转为经营性的收费项目,按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2

    淮安区考试考务费项目目录(2018年版)

    序号

    部 门

    收费项目名称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资金管理

    方式

    文件依据

    备   注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职称等考试考务费

     

    (一)

    人社  

     

     

     

     

     

     

    1

     

    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招考报名考试费

    笔试费98/人(上缴省48/人),含报名费、考试费。面试考试费100/人。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专业科目考试44/科次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2〕9号、苏财综〔2002〕5号,苏价费函〔2006〕184号、苏财综〔2006〕86号、苏价费函〔2008〕59号、苏财综〔2008〕32号

     

    (二)

    卫计委

     

     

     

     

     

     

    2

     

    助产技术考核收费

    报名费5元,考核费35元/人,缴省8元/人

    缴入国库

    苏财综(1998)36号、苏价费函〔1998〕44号

     

    (三)

    教育

     

     

     

     

     

     

    3

     

    教师资格考试费

    笔试费(含机考)每人每科52元,面试费每人每次135元,《教师资格证书》免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财综〔2006〕34号、发改价格〔2006〕2221号,苏价费〔2007〕210号、苏财综〔2007〕41号,苏价费函〔2013〕1号,苏价费函〔2014〕25号

    国家公布项目

    (四)

    公安

     

     

     

     

     

     

    4

     

    驾驶许可考试费

    理论考试(科目一):每人次30元;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二):每人次140元。不使用电子道路仪每人次80元;路考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科目三):每人次90元。以上为最高收费标准。三轮机动车、摩托车类科目一每人次30元,其余科目减半收取。科目二和科目三中路考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另行收费

    国家

    缴入国库

    财预字〔1994〕37号,发改价格〔2004〕2831号,《道路交通安全法》,苏价费函〔2009〕37号、苏财综〔2009〕20号,苏价费〔2013〕52号

    国家公布项目

    (五)

    相关

    部门

     

     

     

     

     

     

    5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考试收费

    笔试费100元/人,含报名费、考试费。面试考试费100元/人

    缴入国库

    苏价费函〔2007〕146号

     

    二、职业技能鉴定等考试考务费

     

    1

    相关

    部门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包括特有工种)

    按鉴定级别,知识考核30—90元/人,技能考核100—330元/人

    国家

    缴入国库

    苏价费﹝2004﹞465号、苏财综﹝2004﹞160号,苏价费﹝2005﹞93号、苏财综﹝2005﹞23号,苏价费﹝2006﹞232号、苏财综﹝2006﹞41号、苏劳社财﹝2006﹞2号,苏价费﹝2006﹞224号,苏价费﹝2012﹞83号,财税[2015]69号,发改价格[2015]2673号,苏价费函〔2016〕53号

     

     三、教育考试考务费

     

    1

     

    招生考试收费

     

     

     

     

     

     

     

       (1)普通高中招生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费12元/名,考试费9元/科

    财政专户

    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苏价费〔2008〕128号

    包括高中单独招生报名考试费

     

     

       (2)中专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招初中生)

    报名费12元/名,考试费9元/门。按实际招生人数40元/生标准向省辖市招生部门交纳录取费(含上缴省高等学校招生委员会办公室4元/生)

    财政专户

    苏教财〔2005〕27号、苏价费〔2005〕110号、苏财综〔2005〕27号

     

     

     

       (3)中专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招高中生)

    报名费20元/名,考试费24元/门

    财政专户

    苏教财〔2003〕18号、苏价费〔2003〕134号、苏财综〔2003〕45号

     

     

     

       (4)普通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26元/门,分成比例为国家1元、省67元、市17元、县65元

    国家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苏价费〔2007〕153号、苏财综〔2007〕26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5)普通(民办)高等学校网上录取费

    本地20元/名,异地30元/名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1〕191号、苏财综〔2001〕99号、苏教财〔2001〕68号

    对参加网上录取的普通(民办)高校收取

     

     

       (6)成人高校招生报名费、考试费

    报名费20元/生;报考高中起点本、专科的,考试费20元/门(“3+2”考生,两门专业课考试费为20元/门,含交部考试中心4元/门),报考大专起点本科班的,考试费24元/门(含交教育部考试中心4元/门)

    国家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5〕235号、苏财综〔2005〕65号,苏价费函〔2011〕87号

    国家公布项目名称为“高考含成人高考报名考试考务费”

     

     

     

     

     

     

     

     

       (7)普通高校招生体检费

    20元/生,不包括肝功能

    财政专户

    苏教财〔2000〕23号、苏价费〔2000〕97号

     

    2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收费

     

    国家

     

     

     

     

     

      

     

     

     

       (1)报名考试费

    43元/科,上缴省15元/科、市县留28元/科

     

    财政专户

    价费字〔1992〕367号,发改价格〔2003〕2161号,苏价费函〔2002〕114号、苏财综〔2002〕118号。苏价费函〔2014〕64号

    包括社会开考专业和委托开考专业

     

     

     

     

     

     

       (2)自学考试增考费

    100元/课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9〕278号、苏财综〔2009〕45号

     

    3

     

    普通高中阶段学业水平测试考试收费

    学业水平测试选修科目考试:报名费20元/生、考试费26元/门,分成比例为省68元、市17元、县65元。必选科目考试:技术课程(含通用技术和信息技术)20元,分成比例为省5元、市2元、县13元,其他科目每门15元(共4门),分成比例为省7元、市1元、县7元

    财政专户

    苏价费〔2007〕153号、苏财综〔2007〕26号,苏价费函〔2010〕56号

     

    4

     

    新教师录用招考考试费

    90元/人

    财政专户

    苏财综〔2003〕84号、苏价费函〔2003〕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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