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加强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规范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评审工作,根据《中、小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以及国家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校教师队伍实际,特制定本资格条件。
第二条 本资格条件作为我校教师申报和评审专业技术资格的依据。
第三条 本资格条件适用于我校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并已获得相应教师资格的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政治素质、职业道德要求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教书育人,敬业爱岗,为人师表。任现职以来,综合考核在合格(称职)及以上。
任现职以来,在规定的年限基础上,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从下年起延迟申报:
(一)年度考核基本合格(基本称职)及以下或受警告处分者,延迟1年以上。
(二)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延迟2年以上。
(三)伪造资历、业绩、剽窃他人成果等弄虚作假者,延迟3年以上。对伪造学历、学位等情节特别严重者,报上级主管部门取消其现任教师职务资格。
第五条 学历、资历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资格,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双学士学位,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3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或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4年以上。
3.1979年底前从事教学工作,1995年底前取得中学教师专业合格证书,教龄满20年,取得中学二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二级教师职务6年以上。
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或从事小学教学工作的小学高级教师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以下简称“小中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后,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2年以上。
2.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取得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资格并受聘中学一级教师或小学高级教师职务5年以上。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考核合格,可初定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资格:
1.取得大学专科学历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2.取得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1年以上,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3.获得双学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二级教师资格。
4.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3年,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5.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教学工作,可初定中学一级教师资格。
第六条 继续教育要求
任现职以来,按照《江苏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完成规定的进修任务。
外语要求
申报中学一级教师、中学高级教师(小中高)应掌握一门外语(从事外语教学工作的教师应掌握第二外语),参加国家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外语考试,其应用水平符合实际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获得研究生学历或硕士以上学位。
(二)因公出国,出国前通过国家出国人员外语水平考试,并在国外学习或工作1年以上。
(三)1963年(不含1963年)以前出生的中、小学教师。
(四)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
参加全国或全省统一组织的职称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核),其应用能力符合实际工作需要;或参加省人事厅组织的全省专业技术人员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取得《信息化素质培训考核合格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试:
(一)计算机专业大学本科学历(学士学位)以上。
(二)参加全国计算机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成绩合格。
(三)符合省人事(职称)部门相关规定。
第三章 讲师资格条件
第八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报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4年以上。
2.获得第二学士学位后,取得助理讲师资格并受聘助理讲师职务3年以上。
3.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获得硕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3年,或获得博士学位后承担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可以直接认定讲师资格。
第九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较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中等职业教育教学工作规律,教书育人,教学态度端正,教学方法得当,教学效果优良。积极参加学校德育、课程改革、专业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等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工作。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德育为先,关爱学生,注重与学生的沟通与交流,及时掌握学生思想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道德教育,培养学生职业素养。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3年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1年以上),具有较强的班级管理能力,所带班级班风良好,班集体建设成绩突出,受到好评;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作出成绩,经学校考核合格或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有一定成效。
2.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的全部教学工作,根据需要指导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公开课校级3次或县(市、区)级1次以上;或获得教学竞赛校级二等奖或县(市、区)级三等奖1项以上。
第十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2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参与企业技术服务和生产经营管理,了解企业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完成企业实践预定任务,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初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4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了解学校对新教师培养的要求。
第十一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积极参与教育教学改革实践,撰写中等职业教育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方面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研究报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有一定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1篇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
(1)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中职教材2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市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市级以上刊物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采用1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参加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获得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6)参与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前3名);师范类学校教师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前3名)。
(7)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市(厅)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1项以上。
第四章 高级讲师资格条件
第十二条 学历资历要求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报高级讲师资格:
1.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取得讲师资格并受聘讲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博士学位后,从事中等职业学校教学工作2年以上。
第十三条 教育教学工作要求
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基础理论知识、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对中等职业教育有一定的研究,具有鲜明的教学理念,了解本专业国内外发展状况与相关专业领域职业教育发展趋势。具有较丰富的教书育人经验,教学方法先进,教学质量高,教学效果好。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育人为本,注重将德育渗透到专业和学科教学各个环节,具有丰富的学生思想道德教育经验,善于针对学生的特点和实际,开展深入细致、富有成效的思想工作。积极参与学生管理工作,担任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班级管理经验丰富,所带班级或本人获得校级优秀班集体或优秀班主任等称号;或担任学校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指导教师3年以上,所指导的社团、兴趣小组、课余专业训练为校园文化建设、提高学生素质作出重要贡献,受到学校表彰;或担任教研组长、年级组长、中层以上干部等教育教学管理工作2年以上,管理工作富有成效。
2.公共基础课教师系统担任过1门课程、专业课教师系统担任过2门课程全部教学工作,指导过学生实验、实训、实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和毕业设计等,受到学生好评。完成学校规定教学工作量,任期内平均周课时在10课时以上(因学校性质、办学规模、专业特点等原因课时量偏少的专业、学科,应有其它教学工作量作为补充)。近5年学校年度教学质量考核均在“合格”以上,其中至少2次为“优秀”。
3.积极参与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探索有效的课堂教学方式,开设校级研究课、示范课4次或县(市、区)级2次或市级1次以上。
4.获得校级教学竞赛一等奖或县(市、区)级二等奖或市级三等奖1项以上;或被评为县(市、区)级以上教学能手、骨干教师、专业(学科)带头人等称号;或被聘为市级以上专业(学科)中心教研组成员2年以上。
第十四条 专业课教师专业实践要求
在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工作3年以上;或任现职以来到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具有硕士学位的累计2个月以上),掌握本地区相关行业发展动态、产业调整与产业链形成趋势以及人才培养需求,在本专业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同时取得非教师系列相关专业中级职务或相关专业(工种)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或相关行业执业资格证书(取得技师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者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晋升)。师范类学校教师到小学、幼儿园实践累计5个月以上,积极参与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五条 教科研成果要求
任现职以来,具备下列条件:
1.主持过学校德育、专业建设、课程改革、师资队伍建设、实习实训基地建设、校企合作、创业创新创优等教育教学改革专题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报告经校级以上鉴定和实践检验,对教育教学改革和专业实践具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应用价值;或作为课题组主要成员参与过市级以上教科研课题1项以上(前5名)。
2.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高水平的教育教学研究论文或学术论文2篇以上,其中至少1篇为本专业学术论文。论文经专家鉴定对课程教学和专业实践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视同在公开发行的刊物上发表论文1篇(仅限视同1篇):
(1)撰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高水平专著3万字以上,或参与编写正式出版的本专业省级以上规划或立项中职教材5万字以上,或出版高水平的个人作品集1部以上。
(2)教科研论文在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或委托教科研机构、有关教育学会组织的论文评比中,获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以上奖励。
(3)本人参加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创新、创业大赛,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或创作的作品被省级专业机构收藏、在刊物上公开发表、设计项目被省级以上机构采用2件以上。
(4)直接指导的学生在教育主管部门举办的技能、创新、创业、教学基本功等比赛中获市级二等奖或省级三等奖以上奖励。
(5)艺术学科教师在学校举办具有一定水平的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艺术创作展览。
(6)主持开发省级职业教育课程产品并被采纳使用。
(7)获得发明专利1项以上或获得省级教科研成果三等奖或市(厅)级科研成果三等奖以上奖励。
(8)主持企事业单位新产品研发、技术革新等项目1项以上,并经县(区)级以上科技部门鉴定,具有一定的社会价值和经济价值。师范类学校教师受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委托,主持过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1项以上,研究成果经县(市、区)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鉴定,对教育教学工作有较强的指导作用和推广价值。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学校行政管理人员申报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根据其工作特点,副校级领导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三分之一;中层管理人员的教学工作量应不少于普通教师任课量的二分之一。上述人员教育管理研究论文和本专业学术论文可累计计算,但至少有1篇为本专业教学论文。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要有1年以上在薄弱学校或农村学校任教或支教的经历。
第十八条 1979年底以后参加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规定的合格学历,才能申报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196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必须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才能申报小学高级教师资格;1956年底以后出生的人员,应取得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才能申报中学高级教师资格。
第十九条 凡在各种增刊、内刊、专辑、论文集上发表的文章及复习资料、辅导材料、试题集等性质的出版物,均不作为申报评审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的材料。
第二十条 连续申报的教师必须有新的业绩成果。
第二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从2009年1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