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学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
为切实贯彻《江苏省职业学校教学管理规范(试行)》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教学工作管理,实现我校教学管理的规范化、民主化、科学化,不断提高我校管理水平和教学质量,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学校决定设立教学委员会。
第一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是在校长直接领导下,对学校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和指导的机构。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的有关决定,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第二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成员成员由学校校长聘任,由学校领导、相关职能处室负责人、专业部分管教学主任组成。委员会设主任1人,由学校分管教学校长担任;设常务副主任1人,由相关职能处室主任担任;设委员若干人。
教学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条件:1、爱国爱校,热爱教育事业;2、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水平和管理经验,治学严谨,教书育人;3、积极支持教学改革;4、坚持原则,秉公办事;顾全大局,作风正派。
第三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职责
在坚持对学校的教学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专业建设、教学建设、课程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为学校在这些方面的决策提供科学分析和指导。
1.研究与提出学校整体教学改革与发展规划;讨论、审议有关教学改革重大决策、教学管理规章制度。
2.对学校和各专业部课程改革方案进行审议,对改革方案的执行监督指导,对执行结果及改革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评价和研究,为决策机构提供科学的分析和判断。
3.研究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加强教学质量监控的方针、对策和举措;对教学管理、教学建设、课程改革等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4.指导全校教学、教学管理与评估。
5.研究并决定教学奖惩的制度和措施;负责校级教学成果项目的评审鉴定及参加上级教学成果评选材料的审定,承担各种教学奖励的校级评审工作。鉴定教学事故,并提出处理建议。对教学及管理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研究,并提出解决办法。
6.审查并批准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实践大纲等基本的教学文件。
7.研究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发展规划和政策。
8.对全校教师的教学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或诊断性评估,并提出结论性意见。
9.收集、总结先进的教学管理方式、方法并加以推广和运用。
第四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每月召开一次例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研究有关议题。
第五条 教学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校长办公会决定任免,每届任期一年,期满换届,可以连任。任期中可根据工作需要由校长办公会对其成员进行调整。
附:教学工作委员会组成人员
主任:贾朝东
常务副主任:何 忠 刘正发
成员:高学斌 李学喜 徐茂春 陈国莉 陈永军 刘振春
曹大华 张 波 金 涛 陈 鹏
二〇一二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