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工业中等专业学校
教职工劳动纪律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根据上级有关部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教职工上下班、工作、会议、请销假、集体活动纪律及奖惩规定等。
第三条 本规定原则是:共性化问题制度化执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个性化问题人文化关心,特殊情况经集体研究特殊处理。
第二章 说明
第四条 迟到、早退、旷工、旷课界定
1.迟到:有课时上课铃响未进教室为迟到;开会时点名未到为迟到;教研活动、集会活动、升旗仪式或其它要求按时到位的集体活动等点名未到为迟到;中层以上干部及处室工作人员和没有教学任务的教师在规定上班时未按时到岗的为迟到。
2.早退:上课时无故提前离开教室为早退;会议未结束而无故提前离开会场为早退;教研活动、集会活动、升旗仪式或其它要求到位的集体活动未宣布结束而无故提前离开为早退。
3.旷工:应该在班时、教研活动时、开会时、或其它要求到位的集体活动时按规定时间无故超过10分钟未到或无故提前离开10分钟以上为旷工(会)。
4.旷课:有课时(含早、晚自习、辅导课)上课铃响超过5分钟未到教室或无故提前离开5分钟以上为旷课一节。
第五条 在班时间:教学人员在班时间为上、下午的第二和第三节课。学校中层以上干部和处室工作人员在班时间为上午8:00—11:00,下午为2:30—5:30(夏季可作适当调整)
第三章 纪律
第六条 上下班纪律
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规定,做到按时上班、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勤。行政值日人员负责中层以上干部和处室工作人员考勤,考勤表次日送督查组;其他人员由各专业部安排专人考勤。
第七条 工作纪律
教职工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做到不脱岗、串岗,不私自外出,不做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外出联系工作,要向上级领导报告,确保正常工作不受影响。原则上工作日中午不得饮酒。
第八条 会议纪律
教职工参加会议要按要求及时到会,不得迟到、缺席和中途退场,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必须提前请假,行政会要向校长请假,学校召开的会议,要向校长办公室请假,部门召开的会议要向部门主要负责人请假。会议期间要认真听讲,做好记录,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抽烟,不得吃零食,不得接听电话,通讯工具要始终处于关闭或者振动状态,不得随便走动。
第九条 集体活动纪律
教职工要按要求参加集体活动,善始善终完成活动任务,不得借故推脱,不得交头接耳,不得抽烟,不得吃零食,不得接听电话,通讯工具要始终处于关闭或者振动状态。
第十条 请、销假纪律
教职工因事、因病请假必须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短时(不超过半天)因公或因特殊事外出的,可以向部门主要负责人口头请假;因事、因病请假一天的,由所在部门主任审批;1天以内的由所在部门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分管校长审批;1天以上一周以内的报校长审批(病假3天以上的需要有医疗证明)。超过以上期限,但不超过半个月的,由行政会议研究审批;超过半个月的,如系请病假的还需附区级以上医院病情证明,由学校在请假单上签署意见后,报区教育局审批。各部门主任、副校长因事、病半天及半天以上不能到岗的,必须向校长请假。校长离校半天以上的,必须告知校长办公室或行政值日的副校长。达到时限的还需向区教育局请假。
教职工请假须提前一天,遇有紧急情况不能书面请假,必须电话向有关领导请示,事后补签请假单。
教职工休假前要对自己的工作做出统筹安排,不能因休假而影响工作,否则学校有权提前结束教职工假期或收回请假批复。
教职工请假期满,仍不能上班者要按正常请假手续办理续假。
所有请假人员,必须认真填写教职工请假单,一式两份,一份送本人所在部门备存;一份送校长办公室,便于考勤。如超过半个月的,还需送一份至区教育局审批。无论请假时间长短,无论哪一级批准的,都要记入学校考勤簿,并按时销假,超出天数按旷工旷课处理。
学校考勤人员要统一保管好请假单,每月按规定实事求是地将考勤情况在全校公布,并严格按照本规定将奖惩明细情况报总务处。
第四章 待遇
第十一条 假期待遇
1.婚产假。提倡晚婚、晚育。男方年满25周岁、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女方年满24周岁后生育第一个孩子的为晚育。女方年满23周岁初婚,生育第一个孩子时尚不满24周岁的,可享受晚育待遇。符合晚婚年龄依法登记结婚的初婚夫妻,可享受婚假15天(含法定婚假3天) ,夫妻双方晚婚的,双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符合晚育年龄的产妇可享受产假120天(含法定产假90天),男方可享受护理假10天。时间从请假之日起连续计算。
2.节育假。接受节育手术者,凭节育手术证明,分别享受下列假期待遇:放环自术后第二天起休息2天;取环后休息1天;男扎自术后第二天起休息7天;女扎自术后第二天起休息21天;产后结扎增加7天;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怀孕三个月以内的休息30天。
3.丧假。教职工直系亲属和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给予3天丧假。在外地的,根据路程远近可酌情另给路程假。
4.法定假日按国家规定休假。
5.教职工实行寒暑假休假制度。教职工一律利用寒暑假探亲,也不实行年休假制度。非寒暑假期间探亲的按事假处理。
6.教师整十生日可请一天假。
7.为孩子开家长会可请半天假。
8.函授学习可凭函授通知请假。
9.高教自考可以请三天复习考试假。
10.因公出差和公事可以请公假。
11.教职工在请以上假期间,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对寒、暑假等节假日期间的婚产假、节育假、丧假,不再另补假期。
12.事假待遇
教职工一个月内(按月计算)累计事假不满5天的,每天扣10元,累计事假5天以上的,每天扣20元。影响课务的另行计算。
13.病假待遇
教职工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工资、津贴全额发放。影响课务的另行计算。
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六个月,工作年限满十年的,按上述规定执行;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从第三个月起,工资按90%计发。
病假超过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工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二十年及其以上的,工资按90%计发。
教职工病假应出具区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证明,经正规手续批准后,方可按本条规定享受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福利。
教职工病假期间从事有偿收入活动的,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全部工资以及各种福利待遇。
第五章 奖惩
第十二条 劳动纪律形式
考勤签到;考勤人员定期不定期检查、抽查日常坐班、上班以及早退、迟到等情况。
第十三条 劳动纪律奖惩措施
1.学校设立考勤奖,每月150元。教职工每月出满勤的可发150元。
2.上课(含早读、晚自习)迟到、早退每次50元。
3.旷工半天扣50元。
4.旷课一次扣50元。
5.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教职工可申请不参加考勤,只要其他活动能准时到位即可,同时也不发给出勤奖。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包括开会、集会等)脱岗、串岗、打牌、下棋、利用计算机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干私活、办私事以及违反相关纪律规定的,发现一次扣发50元。
第十五条 酒后进课堂的发生一起,扣发200元,并在校内通报,情节严重的,报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论处;工作日参加各类赌博的,发现一次扣500元,并在全校通报。
第十六条 学校检查教职工有迟到、早退、旷工、旷课等,而部门没有发现的,每人次扣部门主要负责人100元。
第十七条 扣发来源为:月考勤奖、月课时奖以及校发的所有福利,即如果当月考勤奖扣完了,在绩效工资中扣除。
第十八条 凡是遵纪守法、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出满勤、无迟到早退、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师生评价好,在履行工作职责中完成或超额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作为评先、职称评定等重要依据;各部门所属人员遵守劳动纪律情况作为部门和部门干部评优、职称评定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六章 其它
第十九条 未正常上班中青年教师的处理意见
1.对象为:工龄在30周年以下,无重特大疾病和无充分事假理由,未经学校同意长期不正常上班的中青年教师。
2.处理意见:
对于一学期内,既不正常参加各类考勤又不上课的教职工的处理办法:其工资只发50%,不享受学校任何奖金福利待遇。
对于连续两学期既不正常参加考勤又不上课的教职工的处理办法:其工资不发,不享受学校任何奖金福利待遇。从第三学期开学之日计算至第16天起,学校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将其工作表现如实报区教育局,按相关规定论处。
第二十条 对于特殊教师的处理意见
1.男59周岁以上、女54周岁以上的老教师,学校可以不安排工作,上自由班,其工资福利全额发放;如本人主动要求申请上班,可以适量安排其工作量。
2.男55周岁、女50周岁以上,且工龄满30周年的教职工处理办法:学校原则上要求上班上课,接受各类考勤,完成适量的工作任务,其待遇为:工资福利待遇全额发放。如果不服从学校安排,不来学校上班,其工资部分照常发放,但不享受学校任何奖金福利待遇。此类对象禁止到民办职业学校代课,如有发现,不仅不享受学校任何奖金福利待遇,而且其工资发放60%。
3.对于有重大疾病,确实不适宜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经县级以上医院有效证明,且有区教育局书面证明同意的,学校酌情考虑其工资及福利。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督导室、校长办公室有关人员为成员的劳动纪律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劳动纪律的检查和处理;各部门成立相应的组织,由专人负责对本部门的教职工遵守劳动纪律情况进行检查、记载。
第二十二条 凡学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本规定如与上级部门的劳动纪律政策法规规定及解释不同的应以上级部门的为准。本规定经各部、各部门教职工讨论同意后,于2013年9月1日正式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校长室负责解释。
二〇一三年八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