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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汇编(淮安市)20160901
  • 2018/4/22   网管中心   关注度: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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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资料汇编
     
     
     
     
     
     
     
     
     
     
     
     
     
     
    淮安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
    2016 年 9 月
     目  录
     
    1. 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1
    2. 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
    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试点工作中的处理
    办法>的通知》………………………………………………………6
    3.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
    行)…………………………………………………………………30
    4. 省教育厅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的
    通知…………………………………………………………………37
    5.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42
    6.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流程………………………56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教师资格制度,健全教师管理机制,建 设高素质专业化教师队伍,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 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 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 5 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定期注册不合格或逾期不注册的人员,不得从事教育教学工 作。   第三条  承担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改革试点的省 (区、市)组织实施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公办普通 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在编在岗教师(以下简称教 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需 要,将依法举办的民办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和幼儿园 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第五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 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 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开公平公 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六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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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地教师资格定期注 册的组织、管理、监督和实施。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七条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聘用为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   (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对于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   第八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师德考核评价标准,有良好的 师德表现;   (二)每年年度考核合格以上等次;   (三)每个注册有效期内完成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 培训学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四)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五)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规定的教师培训学时或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等量学分;   (二)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 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培训、学术交流、病 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三)一个注册周期内任何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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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暂缓注册者达到定期注册条件后,可重新申请定期注 册。具体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 价标准,影响恶劣;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一条  取得教师资格,初次聘用为教师的,试用期 满考核合格之日起 60 日内,申请首次注册。经首次注册后, 每5年应申请一次定期注册。   第十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 集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 注册。   第十三条  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 申请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定期注册实行网上申 请。   第十四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用合同;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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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5 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当地实际要求提供的 其他材料。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四)(七) 项材料,同时提交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   第十五条  对于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获得教师资格证 书的中小学在编在岗教师,首次注册的办法由省级教育行政 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定期注册工作不收取教师和学校任何费用。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 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 给出注册结论。注册结论应提前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 出注册结论的建议;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工作的复 核;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中小 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有关 信息。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将申请人的《教师资 格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归档保存。同 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标明注册结论。
     
    第四章 罚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教师资格注册的,视情况暂缓注册或注册不合格,并给予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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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处罚;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所在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 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的;   (二)对符合教师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 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 果有异议的,可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第二十五条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 实施细则,并抄送教育部。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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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实施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暂行办法》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教育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暂行办法》,健全教师管理体制,建设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 教师队伍,结合江苏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对教师入职后从教资格 的定期核查。中小学教师资格实行 5 年一周期的定期注册。 第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对象为:  (一)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 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 学校的在编在岗教师; (二)在地方教研室、少年宫、电化教育等教育机构中 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学 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三)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等职业学校 中专门从事中专层次教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报经省教育厅同意后,各省辖市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 依法举办的技工学校在编在岗教师,民办普通中小学、民办 幼儿园和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在岗教师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上述人员以下简称教师。 第四条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与教师人事管理工作紧 密结合,将严格教师考核和促进教师专业发展作为重要的工 作目标。定期注册应坚持以人为本,科学规范和公平公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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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正原则,客观体现教师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业绩情况。
     
     
    第二章  注册条件
     
    第五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首次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 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 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及以上的聘用合同; (四)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 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第六条  满足下列条件的,定期注册合格: (一)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 规范》,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三)满足本细则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并能够提供聘用证 书或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四)每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培训学 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 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六)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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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暂缓注册: (一)未取得与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 (二)注册有效期内未完成国家和省教育厅规定的教师 培训学时的; (三)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以上。但经 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培训、 学术交流、短期病休、产假等情形除外; (四)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无法从事正常教学 连续达到 2 年以上的; (五)首次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或一个注册周期 内任意一年年度考核不合格(含未考核)的; (六)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的。 第八条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 已在高学段任教满 2 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 给予注册合格结论,并限其 5 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 或调整到相应学段。在下一注册周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 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暂缓注册。其 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次注册时应 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第九条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 件且符合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 申请注册: (一)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 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二)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 完成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 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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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 累计不少于 1 个月); (三)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 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 作一学期及以上); (四)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五)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一)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 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二)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及以上年度考核不 合格的;  (三)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第十一条  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 注册。
     
    第三章  注册程序
     
    第十二条  符合第三条规定条件的教师应在教育行政 部门受理期限内申请教师资格首次注册。申请注册不缴纳任 何费用。 第十三条  教师经首次注册合格后,每 5 年应申请一次 定期注册。教师应当在定期注册有效期满前 60 日内,申请 办理下一次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第十四条  每年 10 月 10 日至 11 月 10 日为教师资格注 册受理时间。教师资格定期注册须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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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办理,按照人事隶属关系报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注 册(省属中职校或五年制高职学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 学、幼儿园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申请定 期 注 册 应 在 上 述 时 间 内 ,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www.jszg.edu.cn)同步申请,未在网上申请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  申请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 料: (一)《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表》一式 2 份; (二)《教师资格证书》原件; (三)中小学或主管部门聘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复印件 需加盖所在学校公章); (四)所在学校出具的师德表现证明; (五)5 年的各年度考核证明; (六)省教育厅认可的教师培训证明; (七)身心状况可以正常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证明,经 中小学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病休的,须提供病休证明。 申请首次注册的,应当提交上述(一)、(二)、(三) (四)、(七)项材料,同时提交上一年度考核合格证明或 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暂缓注册人员再次申请定期注册,须 提供暂缓注册情形消失证明或补证材料。 第十六条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 册。有两种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按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 一致的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 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作出注册结论。 第十八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申报材料的初审,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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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注册初审结论并公示 7 天;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复核;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网络对注册申请进行终审并在全国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管理信息系统中填报注册结论及 有关信息。 第十九条  受理注册的教育行政部门根据省教育厅终 审意见公布注册结论,并在申请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 表》和《教师资格证书》附页上进行注明。《教师资格定期 注册申请表》一份存入个人人事档案,一份由受理注册部门 归档保存。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 教师资格注册的,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 合格;已经注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第二十一条  注册范围内的教师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 注册,按照注册不合格处理。 第二十二条  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 册证明材料的,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 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定期注册,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 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准予定期注册 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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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符合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条件者不予定期注册 的。 第二十四条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 教师专业技术职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 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 年龄不足 5 年的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已退休人员不参 加注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所指教师包括专任教师,从事学校 管理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 又承担一门课程及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 实验教学工作的教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先在试点 地区实行,待时机成熟后逐步在全省施行,具体时间与步骤 由省教育厅确定。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江苏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 2014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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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的落实。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在思想上统一认识,在行动上积极 推进,确保改革取得实效。 二、把握政策标准,明确注册对象 (一)开展定期注册工作,要严格按照《教育部关于印发< 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和<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 行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3〕9 号) 、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 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及 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苏教规﹝2014﹞2 号)以及教 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教师资格认定特殊情况 及不规范问题在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试点工作中的处理办 法>的通知》 (教资字〔2016〕2 号)中关于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 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符合以下条件的教师纳入首次注册范围: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小学、幼 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学校的在编在 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育馆等教 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小学(中等职业 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定其他 注册对象。经省教育厅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高职学校、五年制 高师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教师不纳入 定期注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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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各项准备 1.加强学习。省教育厅将召开专题培训会议,对有关政策作 进一步解读,对注册信息系统进行业务培训。各市教育局要组织 人员认真学习国家和省关于定期注册有关文件、方案和政策解 读,提高政策业务水平。 2.深入调研。要对当前本地区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 调查摸底,充分掌握本地中小学在职教师持证情况,对需要重新 确认、补证、换证的要提前做好准备。省内各认定机构要相互配 合,积极支持信息核准工作。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统筹指导 各地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并协助各地做好对 2008 年以前外 省认定教师资格证书的确认工作。 3.拟定方案。各地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定期注册实施方案,注 册方案应包括本地在职中小学教师情况分析、注册实施细则、具 体实施步骤、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注册方案中,各地不得自行 缩小注册范围。工作方案经局务会研究通过后报省教育厅备案。 4. 广泛宣传。要通过会议培训、网络媒体信息发布、发放 宣传手册等方式广泛宣传国家和省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有关规 定,让广大教师正确认识改革,最大程度地理解和支持改革。要 通过宣传,让广大教师准确了解注册范围、注册程序、注册时间、 注册需要提供的材料等,减少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漏报、补报现 象。各地还要设立专门咨询电话,耐心及时地解答教师对定期注 册工作的疑问。 四、按照序时进度,完成注册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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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月底前,各市对所有在职中小学教师持证情况进行全面核 查,并根据本地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报省教育 厅备案。 9 月底前,各地广泛开展定期注册政策宣传,对定期注册范 围内教师用于首次注册的资格证书全面完成补发、换发或重发工 作。 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注册范围内教师通过“中国教师资 格网” (网址:www.jszg.edu.cn,开放时间为每个工作日的 8:30—21:00)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并准备各项书面材料。所在学 校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材料初审,需要学校集体提供的材料必须如 实提供。 11 月 10 日—11 月 30 日,各县(市、区)教育局完成初审 工作,公示后报市教育局复核(省管县报原所在省辖市)。 12 月 1 日—12 月 10 日,各市完成复核工作,报省教育厅终 审。 12 月底前,省教育厅对各市复核结果进行抽检,完成终审, 并在系统中作出结论。 2017 年 1 月底前,各地在证书和申请表上填写注册结论。 五、加强组织领导,力求改革实效 各地已普遍成立教师资格考试和定期注册工作领导小组,各 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领导小组要切实履行职责,将教师资格定期注 册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在定期注册期间,要组建一支强有力 的工作班子,给予必要的工作保障和经费支持。要严格按照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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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定期注册暂行办法和我省实施意见,落实相应责任。要加强纪 律监督,对不按规定组织定期注册的学校要严肃追究责任,对暂 缓注册的教师要根据暂缓注册情形进行分类管理,暂缓期间不得 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对注册不合格的要坚决退出教师队 伍。
                             省教育厅 2016 年 7 月 2 日
    抄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6 年 7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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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政策问答
     
    1.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的目的意义是什么? 实施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是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 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健全教师管理体制,提高教师队 伍素质的重要举措。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制度破除了教师资格 终身制,既有利于盘活现有教师资源存量,激发教师潜心教 学、加强学习研究,又有利于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摸清教师 队伍底数,规范教师资格证书管理,推进教师持证上岗制度 的落实。
     
    2.所有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都要定期注册吗? 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符合以下条件的 人员都要注册: (1)全省经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举办的公办普通中 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三年制中等职业 学校(含职业高级中学)的在编在岗教师; (2)在地方教研室、教师发展中心、少年宫、电化教 育馆等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并可评聘中 小学、幼儿园或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职称的在编在岗人 员; 省教育厅将根据实际情况,在首次注册工作完成后,确 定其他注册对象。经省教育行政部门正式批准设置的五年制 高等职业学校和五年制高等师范学校或增挂江苏联合职业 技术学院分院的学校的教师,不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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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何理解“在岗教师”? “在岗教师”指学校中所有教师岗位人员,除专门从事 教学工作的教师外,还包括从事学校管理管理并承担教学任 务的校级领导,符合学校岗位职数要求、又承担一门课程及 以上教学任务的学校其他管理干部,承担实验教学工作的教 师和担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教师。
     
    4.未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是否证书就没有用了? 不属于注册对象的教师资格证书持有人包括高等学校 教师不参加定期注册,其教师资格证书按目前的政策仍然长 期有效,相关人员今后仍可以使用其依法获得的教师资格证 书应聘相应的教育教学工作。此类人员到符合注册条件的岗 位工作后,则需要执行定期注册制度的相关规定。
     
    5.我省今年何时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我省今年在全省开展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10 月 10 日—11 月 10 日进行定期注册申请。各地、各学校具体网上 申请时间,由各市统一安排。
     
    6.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吗? 定期注册需要网上申请,请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的统 一 安 排 , 在 规 定 时 间 内 登 录 中 国 教 师 资 格 网 (http://www.jszg.edu.cn)进行网上申请。网络申请的同时提 交相关书面材料,由所在学校集体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 定期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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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首次注册合格条件是什么? 符合以下条件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有良好的师德表现; (3)列入注册对象范围,并能够提供聘用证书或与所 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一年以上的合同; (4)首次任教人员须试用期满且考核合格,其他人员 申请注册前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5)身心健康,胜任教育教学工作。
     
    8.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如果未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 者不符合注册合格条件的,怎么申请注册? 列入注册范围的人员,无论是否持有教师资格证书或是 否符合注册合格条件,都必须如期申请注册。未持有任何教 师资格证书的直接注册不合格。其他人员无故逾期不申请注 册的,注册机构需将其个人信息录入定期注册系统,并作出 注册不合格的结论。
     
    9.尚在试用期人员是否需要申请定期注册? 暂时不注册,由学校统一登记报教育局备案。首次聘用 人员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于最近的注册受理期内申请 首次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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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什么是具有与任教岗位相应的教师资格?需要资格 证书和任教学科一致吗? 根据《教师法》的规定,取得教师资格的公民,可以在 本级及其以下等级的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担任教师;但 是,取得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的公民只能在中等 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级中学或者初级职业学校担任 实习指导教师。高级中学教师资格与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 相互通用。注册时,对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与实际任 教学科暂不作一致性要求。
     
    11.首次注册需要进行体检吗? 暂不需要统一体检,由所在学校根据近年体检情况出具 身心状况可以继续从教的证明即可。
     
    12.有两本及以上教师资格证书,注册了一本后,其他证 书必须注册吗?如不注册还有效吗? 一人一年只能对一本教师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有两种及 以上教师资格证书的,应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 资格证书进行注册。未注册的其他证书仍然有效。
     
    13.首次注册需要继续教育学时证明吗? 首次注册时不需要提供继续教育学时证明。
     
    14.继续教育学时如何认定? 培训学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 省教师培训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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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首次注册时在外地进修,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经所在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进修、挂职、借调、 培训、学术交流、短期病休或产假等人员,首次注册合格。
     
    16.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是什 么? 首次注册时受党政纪处分未解除人员,注册结论一般为 暂缓注册。
     
    17.首次注册时,病休已达 2年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 条件吗? 在定期注册范围的人员,因患重大或难以治愈性疾病且 无法从事正常教学连续达到 2 年以上的,首次注册结论为暂 缓注册;病休 2 年以下的,且上一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首 次注册结论为合格。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 常教育教学工作一学期及以上并符合其他条件的可以再次 申请注册。
     
    18.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 期以上人员,符合注册合格条件吗? 首次注册时,无故中止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工作一学期 以上人员,应该先按照国务院公布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 例》,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根据处理结果,仍然在定期注 册范围的,应该给予暂缓注册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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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如果首次注册后,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如民办培 训机构)工作,还能申请定期注册吗?如果不能注册,证书 是否就失效了? 在五年定期注册时已转到不在注册范围单位工作或不 再从事教育教学相关工作,不能申请定期注册。根据国家定 期注册试点工作最新政策精神,该证书不失效;当教师再次 转入(或被纳入)定期注册范围单位后,应再次进行首次注 册。
     
    20.首次注册合格后,在 5年后的下一次定期注册时,注 册合格还要满足哪些条件? 同首次注册相比,申请人在 5 年后再次申请定期注册时, 还要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与所在学校签订的聘期三年及以上的合同; (2)每年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等次; (3)每个注册有效期内不少于国家规定的 360 个培训 学时,其中县级以上培训学时不少于 180 学时,中等职业学 校专业课教师每 5 年到企业实践累计不少于 5 个月。培训学 时的计算和认定按照江苏省教育厅颁布的《江苏省教师培训 学时认定和登记管理办法》执行。
     
    21.首次注册暂缓人员,如何申请再次注册? 暂缓注册者达到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基本条件且符合 以下相应条件后,可在最近一次的注册受理期再次申请注册:
     (1)取得与任教岗位相适应的教师资格或调整到与所 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应的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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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补齐所缺培训学时,且在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 完成不少于 72 学时的培训(其中县级以上培训不少于 36 学 时,中职学校专业课教师暂缓注册期间平均每年到企业实践 累计不少于 1 个月); (3)再次申请注册前开展教育教学工作连续满一年及 以上(长期病休康复后或经治疗后坚持参加正常教育教学工 作一学期及以上); (4)再次申请注册前一年考核合格; (5)处分解除,且当年年度考核合格。
     
    22.持有初中教师资格证,由于组织原因调到高中任教, 可以注册吗? 首次注册时,对持有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并已在高学 段任教满 2 年且经学校教学考核合格的人员,可先给予注册 合格结论,并限其 5 年内取得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或调整 到相应学段任教。在下一定期注册期间,仍不具备相应教师 资格的人员,必须调整到相应学段任教,否则给予暂缓注册 的结论。其他持低学段教师资格证书在高学段任教人员,首 次注册时应给予暂缓注册的结论。
     
    23.哪些情况下注册不合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不合格: (1)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师德考核评 价标准,影响恶劣的; (2)一个定期注册周期内连续两年以上(含两年)年 度考核不合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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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依法被撤销或丧失教师资格的; (4)无故逾期不申请定期注册的。
     
    24.定期注册不合格后,原来的证书是否就作废了? 定期注册不合格人员,原所持证书不再受理重新注册, 原证书不能再使用。
     
    25.注册范围内人员向哪一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注 册? 申请人向人事关系所属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申请教 师资格定期注册。省属中专校以及部省属单位直属中小学、 幼儿园的教师应向学校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定期 注册。
     
    26.定期注册需要缴纳费用吗? 申请定期注册不缴纳任何费用。
     
    27.申请定期注册后什么时候可以知道结果?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在受理注册申请终止之日起 90 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给出注册结 论。注册结论应提前公示,公示期为 7 天。
     
    28.如出现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教 师资格注册情况怎么处理? 情节较重的暂缓注册,情节严重的注册不合格;已经注 册的,应当撤销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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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9.任教学校未按期如实提供申请人定期注册证明材料 怎么办? 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30.对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有什么处罚措施? 暂缓注册、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评聘教师专业技术职 务。注册不合格的教师,不得继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
     
    31.首次注册后到下一个 5 年定期注册周期内到达退休 年龄,怎么注册? 在首次注册或定期注册当年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 教师,应注册至退休年度。首次注册当年已达法定退休年龄 的,不再注册。
     
    32.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后能否申请定期注册? 在外省首次注册后调到江苏的教师,凡属于江苏省的注 册范围内人员,不用参加江苏首次注册,但应在首次注册期 满后及时申请定期注册。
     
    33. 所持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应如 何申请定期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相关信息不规范或错误的,须由原认定机 构(或现接替机构)对证书信息进行规范和更正后,再进行 定期注册网上报名。 信息更正须由教师资格证书持有者本人或所在学校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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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提出申请,具体办法由各市自行制定。
     
    3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应如何申请定期 注册? 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的,应先向原认定机 构(或现接替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后,再进行定期注册网 上报名。 因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损毁影响使用申请补发或换发 者,应向发证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1)《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见附件)一份;
     (2)《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一份; (3)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同底板小 2 寸证件照 3 张(用于制作证书); (5)因证书损毁影响使用的申请换发证书的,需将损 毁证书上缴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归档备案; (6)证书上已登有注册结论的,在取得新证书后,由 定期注册机构补登。
     
    35.需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登记信息有误,应该如何处 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信息有误,应由申请人向发证机关申 请进行更正。
     
    36.定期注册结论如何体现? 定期注册结论由注册受理机构根据省教育厅终审意见, 填写在定期注册申请表的注册机构意见栏内,同时在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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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证书备注页上贴上注册贴,并加盖注册机构的骑缝 章。
     
    37.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定期注册申请人对定期注册结果有异议的,可 依法提出申诉或者行政复议。
     
    38.教师资格证书上无“任教学科”信息项,网上填报定 期注册申请时如何处理? 1996—1997 年教师资格认定过渡时期(以下简称“过渡 时期” )和 1998 年教师资格认定试点时期(以下简称“试点 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任教学科”信息项。持 有此种教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在进行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 教师资格证书的“任教学科”一栏选择“无”。
     
    39.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在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网上申报系统中无对应选项,应如何处理?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内容在“教师资格管理 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任教学科”栏目中没 有对应选项的,持证人应先选“无”,并将证书上的任教学 科内容报所在学校,经学校核实后汇总报送负责初审的教育 局,由各教育局将持证人证书上的任教学科名称按照《添加 教师资格证书任教学科备案表》格式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 导中心。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在系统中添加相应学科后 再由初审教育局统一调整或通知持证人自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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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申请人无普通话测试等级,网上进行填报时如何处 理? 在“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教师法》和《教师资 格条例》未对教师资格认定申请人普通话水平做出要求。在 这两个时期获得教师资格的人员,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如 果后期未再取得普通话等级证书,“普通话水平等级”一栏 选择“无”;如果后期取得了普通话等级证书,则据实填写。
     
     
    41.教师资格证书身份证号码是一代身份证号码,如何填 报? 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身份证号码为一代身份证号码的,定 期注册网上报名时,“身份证号码”一栏须填写二代身份证 号码。
     
    42.教师资格证书号码是 15位,网上申请时如何填报? “过渡时期”和“试点时期”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号码 是规范的 15 位号码的,而且教师资格证书其他信息项无错 误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须如实填写教师资格证书上的 15 位证书号码。
     
    43.教师资格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无对 应选项,网上申报时如何选择? 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教师资格认定机构(以下简称“认定 机构”)更名,证书上的认定机构名称在“信息系统”中不 存在或与信息系统中的认定机构名称不一致的,不能选择相 对应的现在的认定机构名称,而应由负责初审的教育局将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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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情况上报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后再确定。
     
    44.教师资格种类与现任教岗位不相应,网上申报时应如 何填报? 申请人应尽量对与现任教学段和学科一致的教师资格 证书进行注册。如申请人拟进行定期注册的教师资格证书的 资格种类或任教学科与申请人现任教学段所对应的资格种 类或现任教学科不一致的,定期注册网上报名时,“教师资 格证书信息”栏中的“资格种类”和“任教学科”信息项必 须如实按照证书上的内容填写,不得填写申请人现任教学段 所对应的资格种类或现任教学科。
     
    45.民办学校何时纳入定期注册范围? 我省将先在常州市开展民办学校定期注册试点,试点成 熟后再向全省推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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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资格证书补发换发申请表
     
    姓 名  性 别 
    民 族  出生年月 
    资格种类  任教学科 
    身份证件类型  身份证件号码 
    证书编号 
     
    本人正面二寸
    免冠照片
    原发证机关  原发证时间 
    □证书遗失需补发
     
     申请事由
     
     □证书损毁影响使用需换发
     
     
    申请人
    承  诺
    以上信息准确,情况属实。因信息有误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以下内容由教育行政部门填写
    经办人
    审核意见
    有关材料已审核,情况属实。
                                
                     经办人签名:               年    月    日
    发证机关
    审核意见
     
     
                     负责人签名:                   
                      (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1.所填个人信息应与原教师资格证书信息一致; 2.本表一式二份,分别存入本人人事档案和发证机关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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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江苏省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工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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