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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印发《淮安区中小学校财务制度》的通知
  • 2017/4/1   网管中心   关注度: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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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淮教财〔2014〕3号

    各乡镇中小学总校,区直(民办)各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和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区教育系统财务工作实际情况和中小学校特点,对原《楚州区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试行)》进行全面修订。现将新修订的《淮安区中小学校财务制度》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遵照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

    一四年七月四日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4年7月4日印发


    淮安区中小学校财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校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和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中小学校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小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9号)和有关法律制度,结合我区教育财务工作的实际情况和中小学校特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全区政府举办的普通中小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成人中心校、幼儿园及相关教育机构。

    其他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参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第四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严格执行预算;完整、准确编制学校决算,真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依法筹措教育经费,合理、合法、合规安排教育经费支出;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经济核算,实施绩效评价,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资产,防止资产流失;加强对学校经济活动的财务控制和监督,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五条  中小学校财务管理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的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进行会计核算并统一管理。

    全区农村中小学校(含区直学校)财务实行“分户核算、集中审核”的管理模式,在“淮安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城区区直学校财务由“淮安区会计核算中心”管理,在“区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办理结报手续。

    乡镇中小学校实行以乡镇教育总校为单位,以中心小学在当地银行开设收入、工资和支出账户,配备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各一人,统一管理本乡镇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各乡镇定点完小设报账员一名,负责向教育总校办理报账。乡镇教育总校财务人员负责管辖各完小财务审核、结报及各学校财务帐册、会计凭证等资料的归档和管理。乡镇中心初中为二级财务单位,配备两名专(兼)职财务人员即: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各一名,负责本学校的财务活动,业务上受本乡镇教育总校的指导和监督。其帐册、会计凭证等资料由本校归档、管理。

    农村区直学校在当地银行开设收入、工资和支出账户,配备总帐会计、现金会计各一人,统一管理本学校的财务活动。

    城区学校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管理要求,集中核算及配备人员。

    第六条  中小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财务人员要保持廉洁,当好“廉管家”,当好领导的参谋。

    财会人员的任免应报经区教育局职能科室批准备案。

    第七条  合格幼儿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小学附设幼儿班财务收支应纳入所属学校统一管理、统一核算。

    第八条 中小学校(含幼儿园)食堂(含餐点)应当坚持公益性和非营利性原则,在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下,按照《淮安市楚州区中小学校食堂管理暂行办法》和《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加强中小学食堂财务管理的意见》的规定,在银行开设食堂专户,实行单独核算,定期公开账务。

    第九条 非独立核算的勤工俭学、社会服务和经营等项目的财务活动,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十一条  预算是指中小学校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包括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十二条  我区对中小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结转和结余按照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定额或者定项补助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财力可能,结合中小学校特点、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学校收支及资产状况等确定。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义务教育经费全面纳入财政预算,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法予以保障。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以校为基本单位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统筹兼顾、保证重点的原则。中小学校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四条  收入预算,根据年度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在考虑学校维持正常运转和发展的基本需求前提下,参考以前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年度的收入增减因素,积极稳妥地逐项测算编制。

    第十五条 支出预算,应当根据学校开展教育教学等活动需要和财力可能,分轻重缓急,按照政府支出分类科目分项测算编制。

    第十六条 乡镇学校预算由乡镇教育总校编制,报教育局审核汇总,报区财政局审批。

    区直各学校预算由本学校编制,报区财政局审批,报教育局备案。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批准的预算,预算执行中,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的预算一般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或者事业计划有较大调整,对预算执行影响较大,确需调整的,中小学校应当报教育局审核,报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调整。财政补助收入和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外部分的预算需要调增或者调减的,由学校自行调整并报教育局和财政部门备案。

    收入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支出预算。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预算执行结果,真实、准确地编制年度决算,年度决算由教育局审核汇总,报财政部门审核。

    第四章  收入管理

    第十九条  收入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

    (一)财政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各类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依法取得的收入。其中:按照国家规定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不计入事业收入;从财政专户核拨给学校的资金和经核准不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资金,计入事业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即中小学校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即中小学校附属的独立核算单位按照规定上缴学校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利息收入、捐赠收入等

    第二十条  中小学校组织收入应当合法合规;各项收费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范围、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根据收费项目使用财政部门提供的合法票据。对应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按照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不得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严禁设立“小金库”,严禁设账外账,严禁公款私存。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一条  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和损失。包括:

    (一)事业支出,即中小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基本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保障其正常运转、完成教育教学和其他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项目支出是指中小学校为了完成特定工作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二)经营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教育教学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三)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即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用财政补助收入之外的收入对附属单位补助发生的支出。

    (四)上缴上级支出,即中小学校按照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的规定上缴上级单位的支出。

    (五)其他支出,即本条上述规定范围以外的各项支出,包括利息支出、捐赠支出等。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厉行节约,合理使用教育经费。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教职工福利等人员支出;项目支出应当按照规定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各项支出的原始凭证,不得变通、不得虚报冒领、不得以白纸据入账,确保会计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

    支出票据,必须由学校财务人员(总帐会计)初审,经分管负责人审核,由校长批准或授权批准,支出数额3000元以上的除执行上述程序外,须经领导会办会签(乡镇学校及总校由总校长和两中心校长会办会签;区直学校由校级班子研究同意,校长和分管财务的副校长会签

    支出的一些具体规定:

    1.基建维修费用:学校基建维修费用支出在3000元以上的,区直学校由学校总务处提出维修方案,经校长行政会研究后,报教育局基建办审批;乡镇由各中小学校提出维修方案,经总校办公室由总校长和两中心校长研究同意后,报教育局基建办审批。项目工程款拨付严格按照楚政发[2010]14号文件规定:“预付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不得超过合同价的70%”。剩余30%工程款必须在该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由区审计机关或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和教育局内部审计部门出具评审报告后,予以拨付。在拨付30%工程款时,还应预留5%工程质量保证金,待项目工程质量保证期满后,工程资金全部拨付到位。

    2.办公业务费:学校购买办公用品、打印文印材料应履行申请审批手续;学校应压缩电话机部数,任何人不得拨打与工作无关的电话;学校应节约使用水电资源,避免无人灯和长流水;学校应不得用公费订阅与工作无关的报刊杂志。

    3.差旅费:教职工出差应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报销出差费用。

    出差人员住宿费标准:市内每人每天100元,市外每人每天150元;市外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以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票据为依据,每人每天分别为30元和20元,不另凭据报销。

    教职工离开淮安区参加会议报销差旅费,须附会议通知并按出差人员的相关规定报销。

    4、“三公”经费:实行事前申报、备案、按月送审、按季公示等 制度执行(每季度前10个工作日内)。城区区直学校报区廉政办批准备案,到区会计核算中心结报。乡镇中小学校报局纪检监察室批准备案,发票由局纪检监察室审核盖章后,到区教育会计核算中心办理结报。

    因公出国(境)经费(含国内考察、学习经费)管理

    各学校相关人员出国(境)必须履行审批手续,在上报出国(境)计划同时,填明经费预算及资金来源,在经费报销时必须附教育局主要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签署同意的外事部门的书面审批单,同时实际报销经费应控制在审批同意的经费预算标准内,超过部分不予报销。

    严格国内考察经费管理。考察费主要指用于学校开展外出学习、交流等工作时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得借学习、交流名义用公款组织外出旅游。各学校必须严格履行事前申请手续,对未审批、超审批范围、超金额的考察费用不得报销。发票报销时,必须附教育局分管负责人和学校校长签署同意的书面材料。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管理

    公务用车的配备更新,严格按照区政府规定程序办理。

    公务用车实行“四统一”制度,即:统一保险、统一加油、统一维修和统一处置。学校要严格控制包车费用,除处理紧急事情或多人同时参加活动等情况下可以包车外,其他情况下一律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公务车辆出车或租车应得到主要负责人批准,且要有签发的派车单。学校外出开会办事,原则上不得使用出租车,严禁包小车,确需业务活动和特殊情况租车的,报区教育局纪检监察室核批。

    公务接待费管理

    公务接待原则。公务接待必须坚持节俭,严禁奢侈浪费的原则。

    公务接待实行校长负责制,扎口安排、定额管理、定期结算、定期公布。

    公务接待费年支出总额原则上不超出当年单位预算中公用经费的2%。一般公务接待用餐,菜金标准控制在100元/人以内,酒水控制在150元/瓶 以内,严禁工作日午间饮酒。原则上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的三分之一,公务接待中遇有来客停留时间较长的,一般只招待一次,其余只安排工作餐。公务接待有食堂的学校须在学校食堂安排就餐,农村学校原则上不得在城区饭店安排公务接待。因工作需要安排会议用餐的,早餐、中餐、晚餐标准分别控制在30元/人、60元/人、60元/人以内;因加班需要安排工作用餐的,用餐标准控制在30元/人以内。会议餐和工作餐不得用酒。一般公务接待中一律取消公务用烟,不得变通购买香烟;不得上高档菜肴。学校因公务接待单独购买的酒水支出计入公务用餐费用总额。禁止同城接待,村级小学不得报销接待费。到乡镇学校工作确需用餐的,可安排在学校食堂,按工作餐标准执行。公务接待不得开支歌舞厅、茶座、洗浴中心等娱乐健身场所费用,不得开支纪念品(招商引资招待客商除外)。

    学校因特殊情况,如国家、省、市、县实施教育创建工程及验收、星级学校创建和验收、区级以上统一安排的业务活动、教育系统维稳及学校校庆活动等,确需增加接待费的,需学校出具《淮安区中小学校重大事项接待申请表》(见附件1),经区教育局批准后按规定报账列支,不占用本单位的招待费额度,其申报批准按“三公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学校因举办会议、培训所发生的就餐费、住宿费等,报销时须提供会议通知以及与会人员的签到簿。不在公务接待费科目核算,在会议费和培训费科目中予以核算,其申报批准按“三公经费”审批程序办理。

    公务接待费用必须在规定的会计核算科目中列支,不得在其他会计科目中列支,也不得从学校食堂中列支,必须在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公务接待费结报和公示。公务接待费每学期期末及年终必须结清,并在学校予以公示。学校负责人离任时,不得留有招待费欠账。

    5.会议费:学校应精减各类会议,确需举办的大型会议须事前列出计划,报教育局批准。所有会议费一律凭会议通知、参会人员签到簿和合规票据,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报销。学校召开的会议原则上不得安排会议用餐。

    第二十三条  中小学校从财政部门和教育局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教育局报送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及时办理决算审计,及时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并接受财政部门和教育局的检查、验收。

    第二十四  中小学校应当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根据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规定,按程序办理采购手续

    第二十五条  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可以开展经营活动,经营支出应与经营收入配比。

    第六章  结转和结余管理

    第二十六条  结转和结余是指中小学校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

    经营收支结转和结余应当单独反映。

    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的管理,应当按照同级财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非财政拨款结转按照规定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非财政拨款结余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职工福利基金,剩余部分作为事业基金用于弥补以后年度学校收支差额;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当加强事业基金的管理,遵循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安排、合理使用,支出不得超过基金规模。

    第七章 专用基金管理

    第二十八条 专用基金是指中小学校按照规定提取或者设置的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包括:修购基金、职工福利基金、奖助学基金、其他基金。专用基金应当先提后用、收支平衡、专款专用,支出不得超出基金规模。专用基金的提取比例和管理办法,国家有统一规定的,按照统一规定执行;没有统一规定的,由教育局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中小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三十条 中小学校应在根据学校正常运转和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维护资产安全完整。

    第三十一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以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等。

    中小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资金监督管理,对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

    存货是指中小学校在开展教育教学及其他活动中为耗用而储存的资产,包括各类材料、燃料、消耗物资和低值易耗品等。中小学校随买随用的零星办公用品,不作为存货管理。对存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账实相符。

    第三十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其中: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15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中小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

    中小学校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明细账及固定资产卡片,详细记载固定资产的编码、名称、类别、规格、型号、原值、购置日期、使用部门等信息,完整反映固定资产情况,及时更新资产管理软件。

    中小学校应当对固定资产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及时查明原因,按照规定程序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建工程是指已经发生必要支出,但尚未达到交付使用状态的建设工程。在建工程应当进行单独核算,反映在建工程的实际支出。

    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工程竣工财务决算和资产交付使用手续。

    第三十四条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中小学校取得无形资产发生的支出,应当计入事业支出。

    第三十五条 对外投资是指中小学校依法利用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中小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应当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对外投资。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出租、出借资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教育局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门审批。

    第三十七条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中小学校资产处置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九章  负债管理

    第三十八条  负债是指中小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者劳务偿还的债务。中小学校的负债包括借入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缴款项、代管款项等。

    第三十九条  中小学校应当对不同性质的负债分类管理,及时清理并按照规定办理结算,保证各项负债在规定期限内归还。

    第四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

    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举借债务须经区政府债务领导小组审核批准。

    中小学校不得提供债务担保。

    第十章  财务清算

    第四十一条  经教育局及有关部门批准,中小学校发生划转、撤销、合并、分立时,应当进行财务清算。

    第四十二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应当在教育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下,对学校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清理。

    第四十三条  中小学校财务清算结束后,经教育局审核并报财政部门批准,其资产分别按照下列办法处理:

    (一)因隶属关系改变,成建制划转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无偿移交,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二)撤销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由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三)合并的中小学校,全部资产移交接收单位或者新组建单位,合并后多余的资产由教育局和财政部门核准处理。

    (四)分立的中小学校,资产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分立后的中小学校,并相应划转经费指标。

    第十一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四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中小学校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事业发展成果的总结性书面文件。

    中小学校应当定期向教育局以及其他有关的报表使用者提供财务报告。

    第四十五条  中小学校报送的年度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表、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等主表,有关附表及财务情况说明书等。

    第四十六条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中小学校收入及其支出、结转、结余及其分配、资产负债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投资、财务分析指标、绩效等情况,对本期或者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七条  中小学校的财务分析是财务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小学校应当按照教育局的规定和要求,根据学校财务管理的需要,进行财务分析,定期编制财务分析报告。

    财务分析内容包括中小学校事业发展和预算编制与执行、资产使用、收入支出状况、专用基金变动以及财务管理情况、存在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等。

    财务分析指标包括预算收入和支出完成率、人员支出与公用支出分别占事业支出的比率、生均事业支出、生均公用支出以及资产负债率等。

    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可以根据学校特点增加财务分析指标。

    第十二章  财务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预、决算编制的科学性、真实性、完整性和预算执行的时效性、均衡性;

    (二)各项收入、支出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结转和结余资金以及专用基金管理的合规性;

    (四)资产管理的安全性、合规性、有效性;

    (五)负债的合规性和风险性;

    (六)学生及教职工人数等基础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四十九条 中小学校财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相结合。

    第五十条 中小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经济责任制度、财务信息披露制度等监督制度,依法公开财务信息。

    中小学校每学期必须进行一次民主理财、向教职工公布学校财务收支情况。

    第五十一条中小学校应当依法接受教育和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中小学校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应当执行本制度,但国家基本建设投资财务管理制度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独立核算的中小学校校办企业,执行企业财务制度,不执行本制度。

    第五十四条 中小学校应当根据本制度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学校财务管理细则,报教育局备案。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六条  本制度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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