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政发〔2014〕9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区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
《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政府
2014年4月22日
淮安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完善工程变更审批程序,规范工程变更行为,合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促进科学决策,充分发挥政府投资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审计署《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江苏省审计机关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实施办法》、《淮安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变更,是指政府投资项目在前期和实施期间发生的涉及工程价款的调整。具体包括:
(一)工程设计变更;
(二)材料与设备的替换;
(三)工程量和费用增减;
(四)工程质量标准的改变及其它涉及造价的变更;
(五)暂估价和《淮安工程造价管理》中无材料指导价及新型材料价格的签证;
(六)由施工方以外原因引起的涉及工程费用变化的施工组织设计变更;
(七)其它变更。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应严格按概、预算控制,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允许发生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相应的概、预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引起造价增减的报批手续。
第四条 各政府投资项目主管部门应主动接受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分解申报、规避监管。
第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建设项目招标前,应做好工程施工图纸的会审,确保施工图纸的设计深度满足施工要求。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时,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中的实质性内容,应明确施工范围、质量、进度、价款控制等内容,并明确注明:该项目须经审计机关或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
第六条 工程变更采用联审制度,成立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成员单位由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区监察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区财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项目建设单位等部门组成,由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涉及的变更事项由项目建设单位及时通知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召开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成员单位联审会议,作出明确答复,并及时办理相关报批手续。对因此而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列支。
第二章 工程变更约定事项
第七条 项目因建设方案调整、增加隐蔽工程量、调整特殊材料和设备价款等情况,应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部门同意后,原则上由原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并将变更工程量及变更价款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审核。
第八条 工程变更应由项目建设单位如实填报《工程变更签证单》,填写要求为:
(一)《工程变更签证单》需有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如实签署相应意见并盖章;
(二)《工程变更签证单》中的工程变更应标明具体技术数据,明确工程量及变更价款的计算过程;
(三)《工程变更签证单》中属设计变更的应附变更设计的构造简图或说明,说明变更理由,并由设计单位负责人签字及设计单位盖章;
(四)《工程变更签证单》中计算误工、停工需注明延误工期时间,按工日计算零星工程款时,须真实记录具体工作内容、日期、工日、计算结果、计算依据和结算原则。
第九条 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按下列方法进行调整: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二)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工程价款;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的,主要材料应注明产地、品牌、规格、组价依据和结算原则,及时确定结算价格;
(四)涉及材料价格和费用调整按招标文件和合同等约定,参照淮安市造价管理部门有关文件执行;
(五)工程暂估价的调整,对达到招标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未达到招标规定规模标准的,无论投标人的报价方式如何,结算时均以材料实际市场价与招标文件中规定暂估价的差价计补价差,其价差只补按各专业现行的费用定额计价依据计算的规费、税金;
(六)除上述情况外,确实无法确定计价的,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市场调研,根据调研情况提出方案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审核并确定变更价款;
(七)工程变更涉及的投标报价中出现严重不平衡报价时,应按合理性原则重新确认变更单价。
第十条 变更工程的施工单位选择:
在建项目由于施工范围扩大,工程变更投资不到中标价10%且低于50万元的,按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可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施工,或由建设单位另行组织实施;超过50万元的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组织会商,确定实施方案,由建设单位根据实施方案确定施工单位。同时与施工单位签订相关补充合同明确工程价款结算口径,符合重新招投标条件的要进行重新招投标。
第十一条 变更工程量验收应由施工单位、监理单位、项目建设单位和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现场测量并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变更签证单》应事先按程序审批,特殊情况需要先实施的项目必须在工程变更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工程变更签证单》后,召集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成员单位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及时办理。每个单位工程项目《工程变更签证单》之间应连续编号并标明变更日期。绿化工程原则上不予变更,如需变更,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将变更方案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审核,并按审批权限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变更项目的资金支付方法按原合同规定方法执行。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四条 工程变更审批权限:
(一)变更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部门同意后,由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招投标计算口径(未招投标按预算口径)审批(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并报区财政局和审计局(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二)变更工程总造价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20万元以内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部门同意后,由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经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报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会商审批;
(三)变更工程总造价在20万元(含20万元)以上的,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报工程监理、项目建设单位及工程设计部门同意后,由设计部门进行变更设计,项目建设单位审核同意后经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审核,报区政府分管领导批准,特殊情况报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
超过10万元以上的设计变更或者现场签证,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通知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现场见证跟踪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工程变更报批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分解变更的方式规避报批。
第十五条 工程变更未履行相关审批手续的,在工程竣工决算(结算)时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不予认可,区财政部门不予拨款,严禁先施工后补办工程变更审批手续。
对需要紧急抢险以及特殊情况需要工程工序衔接而发生的工程变更,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区相关领导报告,同时进行工程实施,事后按规定补办相关工程变更审批手续,并附影像资料说明相关情况。
工程变更审批结束后,由项目建设单位报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区政府投资评审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的重大变更必须经专家组论证,专家论证会由区政府投资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小组和项目建设单位共同组织召开,并形成专家组论证意见,报区政府审批。
项目变更申请由项目建设单位以书面形式向区城市建设指挥部办公室提出,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变更申请书。包括拟变更的工程名称、工程的基本情况、原设计单位、设计变更的类别、变更的主要内容、变更的主要原因、变更计价依据等内容;
(二)工程变更签证单;
(三)变更建立的调查核实情况、合理性论证情况;
(四)申请人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发现后,应责令其改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区监察、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将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建设单位和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权限、条件和程序审查、报批工程变更文件的;
(二)故意将工程变更化整为零规避审批的;
(三)未经审查批准或审查不合格,擅自实施工程变更的;
(四)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工程变更,造成投资损失浪费或国有资产流失的。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规范标准组织施工,因施工方案不当等自身原因造成的费用由施工单位自行负担。
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对原设计进行变更,因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的其他损失,由施工单位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项目单位提出书面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对工程变更、隐蔽工程签证中弄虚作假或工作不负责任的,对项目变更未按审批权限和程序报批或未及时报批的,或故意压低变更金额规避审批的,将追究有关单位责任人责任,违反法律、法规的,将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条 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