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文件
淮教育〔2015〕11号
关于印发《“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
主题活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中小学总校,区直(民办)各学校:
现将《“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主题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希各学校按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确保活动效果。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
2015年11月25日
淮安市淮安区教育局办公室 2015年11月25日印发
“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主题活动方案
根据市有轨电车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下发的关于《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主题活动要求,为了确保我区境内有轨电车联调联试、试运行和试运营的顺利、有序和安全开展,切实增强广大市民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努力营造现代城市交通安全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经研究,决定在全区教育系统开展“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主题活动,具体实施方案如下:
一、活动主题
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
二、活动时间
2015年11月10日至2016年4月30日
三、活动目的
有轨电车项目是淮安发展现代公共交通一项重要工程,对我市苏北重要中心城市建设与改善民生具有重要意义;通过不断加强对有轨电车安全运行的宣传,传播交通安全知识和文明出行规范,倡导生活新风尚,提高市民安全出行意识;采取有效措施,使有轨电车沿线交通环境更加安全有序,保障有轨电车联调联试、试运行和载客试运营期间沿线交通安全。
四、活动内容
1.中小学学习和发放《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安全运行告知书》;
2.视频播放有轨电车动漫安全宣传片;
3.有轨电车安全行知识的宣传;
4.召开主题班会引导学生参与“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活动;
5.开展小手拉大手活动,文明交通、安全交通知识走进家庭。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有轨电车 文明同行”主题活动的重要性,高度重视有轨电车安全运行工作,要把这项工作与文明城市创建相集合,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相关工作高效开展。
(二)加强教育,合力推进。各单位要根据活动内容,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建立良好的工作机制,加大教育力度,要做到宣传先行,将宣传工作深入人心,营造出人人关心交通安全,人人关注有轨电车安全运行的良好社会氛围,切实提高市民的安全出行、文明出行意识。
(三)加强督查,严格问责。活动期间,区教育局将组织人员对各学校活动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区督查办、区电车办也将分阶段进行考评,对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对行动迟缓、工作不到位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将予以追责。
附件: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安全运行告知书
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安全运行告知书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了维护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秩序,确保有轨电车试运行和载客运营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交通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淮政规﹝2015﹞1号),现将相关有轨电车安全运行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一、禁止社会车辆和行人进入有轨电车专用车道或者其他设有禁止进入标志的有轨电车交通区域。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救护车、消防车、工程抢险车等车辆在确保有轨电车运营安全的情况下除外。
禁止超高、超载、超限车辆擅自驶入或者穿越有轨电车车道。
禁止社会车辆和行人在有轨电车交通道口发生拥堵时进入道口,已经进入道口的,应立即撤离。
二、在有轨电车非专用车道,有轨电车享有相对于其他车辆优先通行的权利。其他车辆借道行驶时,不得妨碍有轨电车正常通行。
其他机动车在驶过停靠站台或者正在启动的有轨电车时,应缓速行驶,注意瞭望,保证安全。
三、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一)在车道、车站(站台)、站厅、出入口、通道等相关区域内停放车辆,堆放物品,设置障碍,擅自摆设摊点,携入或者放置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二)触碰有轨电车充电装置;
(三)干扰有轨电车交通专用无线通信频段;
(四)损坏、擅自操作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
(五)在非紧急状态下启用紧急安全装置;
(六)非法拦截、击打有轨电车;
(七)钻车、扒车、跳车;
(八)在轨道线路上行走、坐卧或者在未设平交道口、人行过道的轨道线路上通过、翻越车道隔离栏;
(九)向线路范围内抛弃杂物;
(十)其他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
四、禁止下列危害有轨电车交通正常运营的行为:
(一)在车厢内吸烟、随地吐痰、便溺、吐口香糖、乱扔果皮、纸屑等废弃物;
(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等禁止进入的区域;
(三)强行上下列车;
(四)在车厢或者有轨电车交通设施设备上乱写、乱画、乱张贴;
(五)携带宠物乘车;
(六)危害有轨电车交通运营安全的其他行为。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有轨电车道口和沿线的管理,保障有轨电车的安全通行。
有轨电车线路沿线的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社区及其它社会组织,应当加强有轨电车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
六、乘客乘坐有轨电车,应当遵守乘车规则,讲究环境卫生,爱护公共设施,维护公共秩序。
运营单位可以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拒不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险品的,运营单位有权拒绝其进站、乘车;强行进站、乘车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七、在有轨电车车道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有轨电车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开启安全报警闪光灯、设置警告标志,并立即报警。
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未造成人员伤亡且车辆可以行驶的,当事人应当记录事故现场状况,其他事故车辆应当立即撤离有轨电车车道,快速清理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填写交通事故记录书,并签名确认,可以作为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和索赔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事故的状况,可以通知运营单位暂停线路运营,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应当立即通知运营单位恢复线路运营。
八、在有轨电车交通设施附近(一般为轨道中心线两侧各30米内)进行下列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制定有轨电车交通运营保护方案,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手续。
(一)新建、改建、扩建或者拆卸建筑物、构筑物;
(二)地面基坑开挖、爆破、桩基础施工、顶进、灌浆、锚杆作业;
(三)修建塘堰、开挖河道水渠、采石挖砂、打井取水;
(四)埋设、敷设管线或者设置跨线等作业;
(五)在过河、湖隧道段疏浚;
(六)大型起重设施的运输;
(七)在埋有地下光(电)缆设施的地面上方进行钻探,堆放重物、垃圾,焚烧物品,倾倒腐蚀性物质;
(八)其他可能危及有轨电车设施设备安全的作业活动。
淮安市现代有轨电车经营有限公司
2015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