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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物价局 财政厅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的通知
  • 2015/10/17   网管中心   关注度: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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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文件

    关于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价费[2014]136

    各有关高等学校;各省辖市及省直管县(市)物价局(发改局)、财政局:

       为促进我省高等教育事业发展, 规范公办高等学校收费,保障高等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江苏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的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和调整我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依据学科分类、学校层次,结构性调整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文、理、工、农林、医学、艺术、体育、公安八个专业类别的本、专科学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给予高等学校一定范围内的定价自主权。允许高等学校开设的省优势学科专业在当期建设期间上浮学费标准(每学校每学科不超过4个专业),上浮比例最高不超过10%各公办高等学校可根据办学条件、培养成本及生源情况,在规定的浮动范围内确定具体学费标准,报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备案。

    三、完善公办高等学校学费监管及学生奖助政策。建立高等学校经费投入与使用的监督制度,加大对提高教学质量和改善办学条件的投入,确保学费优先用于人才培养和内涵提升;建立教育成本核算与控制的评价机制,促使收入与成本平衡;完善高等学校学生资助体系,在学费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学生的奖、勤、补、助、减等资助政策。

    四、实行残疾人免费接受高等教育政策。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对我省高等学校新入学的残疾学生实行免收学费政策。

    五、学费调整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2014年秋季学年起,我省公办高等学校新招录的学生按照新标准规定执行,老生仍按原学费标准执行至毕业。各公办高等学校应当按学年收费,不得跨学年预收费用。

    本通知自2014年秋季新学年起执行。《江苏省教育委员会、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0年普通高等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苏教财〔200035号、苏财综〔200085号、苏价费〔2000165号)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4年4月30

     

     

     

     

     

       

    主题词:


      抄送:省人民政府;省教育厅


    办公室

            二0一四年五月四日印发


    共印1000

    附件:

    江苏省公办高等学校学费标准表

    单位:(元/生·学年)

    学校类别

    专业类别

    本 科

    专 科

    文科类

    5200

    4700

    理科类

    5500

    5100

    工科类

    5800

    5300

    农林类

    2500

    2200

    医学类

    6800

    6200

    艺术类

    6800

    6800

    体育类

    5300

    4800

    公安类

    6000

    5500

     注:下浮不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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