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人社发〔2014〕278号
关于在全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开展
职业技能提升培训与鉴定工作的通知
驻淮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国家人社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及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规〔2011〕50号)精神,为切实提高高校毕业生的技能水平和就业创业能力,促进其实现素质就业和稳定就业,决定在全市应届高校毕业生中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与鉴定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就业需求为导向,以职业能力为核心,鼓励高校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提升培训层次,加快培养一批符合产业发展和市场需求的复合型、技能型、应用型高技能人才,为我市实现在新起点上跨越发展提供高技能人才支撑。
二、培训与鉴定对象
在淮普通高等院校、职业技术学院、江苏联合职业技术学院淮安分院(办学点)、现代职教体系试点(“3+3”、“3+4”)分段培养项目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三、培训与鉴定等级
各院校开展技能提升培训与鉴定工作,以国家职业标准高级工标准为依据组织实施。
四、申报条件(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
2、学校重点专业或品牌(特色)专业。
3、在校期间取得相应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不包含全国统考职业)。
五、工作步骤和要求
(一)建立机构。此项工作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各种信息、数据要通过专门管理系统、专用账户申报,要求高、工作量大,各院校要成立毕业生就业创业指导站或由教务、招就、鉴定等部门成立的大学生就业创业指导服务中心,统筹协调,统筹规划,统一管理。
(二)制定方案。各院校要结合本校教学实际,对照教育部门颁布的《职业院校开设专业与鉴定职业对应表》,确定各专业对应的鉴定职业,按照国家职业标准,拟定切实可行的高级工培训与鉴定工作方案,报经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审核同意后组织实施。
(三)组织培训
1、各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设施、设备、场地、师资,以自主培训为主。
理论知识培训。有条件的院校可以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按照“缺什么、补什么”原则,将相关职业理论基础知识、专业知识与本专业学历教育内容有机融合,贯穿于整个教学过程中。
技能操作培训。在取得相关职业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基础上,按照国家职业标准组织高级工培训。培训时间3到6个月。
2、培训班开班前两周向市就业培训管理机构提出开班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方可开班。申请开班须提供开班申请表、大学毕业生培训花名册以及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批复的工作方案、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等资料。
3、不具备独自开展高级工培训的职业,经市就业培训管理机构同意后,可以采取联合办班、委托培训、校企合作等方式进行。申报手续由承办培训的机构负责。
(四)教学管理
各院校要加强培训班日常教学管理,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规定的学时、标准、要求组织培训。
1、建立考勤制度和实时监控制度。参加培训的学生要实行现场签名,如遇特殊情况,需履行请假手续。要积极对理论知识培训、技能操作训练现场进行实时监控,做好视频资料的收集、存储,以备后查。
2、加强日常教学档案管理。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和日常教学日志台账,做好任课教师授课计划、讲义、备课笔记等教学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
3、重视教学质量评估。建立职业技能培训与鉴定质量评价机制,要将学生到课率、教师上课率、鉴定合格率等指标纳入评价体系,明确责任,奖惩分明。
(五)鉴定考核
1、日常鉴定提前15个工作日向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提出申请,按照社会化鉴定模式进行。有国家(省)题库、卷库的职业,从题库中随机抽取;没有国家(省)题库、卷库的职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委托专家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命题,报省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认可后组织实施。
2、国家(省)统一鉴定职业按照部、省有关规定执行。每年组织两次,上半年五月份、下半年十一月份,实行统一考试。
3、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申领补贴
各院校在培训鉴定结束后,按照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创业就业培训管理工作的通知》(淮人社发〔2013〕417号、淮财社〔2013〕114号)(以下简称淮人社发〔2013〕417号)文件有关规定,将相关材料报送市就业培训管理机构。市就业培训管理机构审核后,在每季度的第2个月底之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审核后将相关经费直接拨付到培训机构。
申请直补的培训机构,申领时还须提供培训机构与大学生签订的委托培训协议书,明确双方职责权利,方可办理。
各院校对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开展高级工技能提升培训,市财政将给予培训鉴定补贴,各职业补贴标准按照淮人社发〔2013〕4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六、监督管理
市人社部门负责培训班的管理与指导,协助财政部门对拨付的培训鉴定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督查。具体要求与措施按照淮人社发〔2013〕417号文件要求执行。
七、其他要求
1、各院校要积极宣传职业培训与技能鉴定政策,逐步建立健全“学业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并重”的教育制度,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2、各院校要做好本职业中级工、高级工两个级别实训与鉴定时间安排,突出技能训练,确保培训质量。按照淮人社发〔2013〕417号文件规定,高校毕业生每人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因此,学校要统筹协调,合理规划高级工培训考核与创业实训培训考核时间。
3、引进退出机制。日常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率:普通高等院校要达到60%以上、其他职业院校80%以上;全国统一鉴定职业45%以上。达不到上述指标、经整改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取消职业培训资格。
4、各院校各专业高级工培训与鉴定工作方案请在2014年12月30日前报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培训工作在2015年上半年新学期开学后开始实施。
5、人社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监督指导,及时掌握高校毕业生的培训需求,积极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进校园”活动,为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公共服务。
淮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年11月11日